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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浙高法〔2018〕40号, 2018年3月22日印发)

                关于办理毒品案件中代购毒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对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行为进行了专题研究,并达成共识,纪要如下:

    一、行为人向吸毒者收取毒资并给付毒品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确属为吸毒者代购毒品且未从中牟利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应依法定罪处罚。

    前款所称的代购毒品,一般是指吸毒者与毒品卖家联系后委托代购者前去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或者虽未联系但委托代购者到其指定的毒品卖家处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且代购者未从中牟利的行为。

    二、行为人提出系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应当提供具体线索或者材料。侦查机关应当对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代购者向托购者收取必要的交通、食宿等开销,不属于从中牟利。但代购者应当如实供述毒品来源、价格、食宿地点、交通路线、交通方式及具体开支等,提供相关材料,以供核查。

    根据前款查证属实的交通、食宿等证据,证明代购者运输了毒品且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代购者、托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代购者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或者从中截留、获取部分毒品的,应视为从中牟利,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四、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并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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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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