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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关于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司法公开要求,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庭审笔录查阅、复制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查阅、复制案件的庭审笔录。人民法院提供查阅、复制的庭审笔录,应当经过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审阅并签字确认。
    二、律师在庭审结束时或者在案件卷宗归档前申请查阅、复制庭审笔录的,审判人员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落实。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当即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查阅、复制。
律师申请查阅、复制已经归档案件庭审笔录的,各级法院档案管理部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三、律师复制庭审笔录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进行,条件允许的,可以将庭审笔录刻成光盘交给律师。
    四、律师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阅卷平台提出在线查阅正在审理案件庭审笔录的,审判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扫描庭审笔录并推送至诉讼服务网,方便律师自行查阅。
    五、律师查阅、复制的庭审笔录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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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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