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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为体现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和坦白从宽、立功受奖的政策,落实和细化刑法中关于自首、立功的有关规定,促使违法犯罪人员能真诚悔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意见。凡本市各关押场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的罪犯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经查证属实的,可参照以下规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一、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在押人员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如确有悔罪表现,其自首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免除刑罚、减轻判处管制、拘役或适用缓刑;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减轻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减轻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减轻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处死刑的,可以减轻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5年。

  二、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免除刑罚或减轻判处管制、拘役;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减轻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减轻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减轻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处死刑的,可以减轻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5年。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按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减刑幅度予以减刑。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三、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免除刑罚;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减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刑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减轻判处5年有期徒刑;应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减轻判处 10年有期徒刑;应处死刑的,应当减轻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四、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对有立功表现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有立功表现的罪犯,可给予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行政奖励。对符合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减刑幅度予以减刑。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不受本意见关于“从轻、减轻或免除”裁量的限制:

  (一)立功表现突出、社会效果明显的;

  (二)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并能主动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的;

  (三)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在其本人判决生效后查证属实,可结合其改造表现予以减刑、假释,其减刑幅度应适用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上限。

  罪犯因重大立功表现予以减刑的,可以不受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七、已被批准或正在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如能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或检举他人罪行等,依照上述意见执行。

  已被批准或正在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应处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可酌情不再延长或从轻确定其需延长劳动教养的期限。

  已被批准或正在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酌情减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劳动教养期。

  已被批准或正在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八、其他人员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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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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