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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关于办理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单位,各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办理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关于办理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维护本市电力设备使用安全和正常的供电秩序,确保社会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理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现就办理破坏电力设备案件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破坏电力设备,是指行为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
  
  (一)非法拆卸电力设备的;
  
  (二)非法断割输电导线、电力电缆的;
  
  (三)焚烧、撞击或者爆炸电力设备的;
  
  (四)放置异物破坏电力设备或者堵塞电力设备主要部位的;
  
  (五)采取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备的。
  
  二、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造成1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三)造成50户以上居民用户停电的;
  
  (四)造成10户以上非居民用户停电的;
  
  (五)其他破坏电力设备,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 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500户以上居民用户停电的;
  
  (四)造成100户以上非居民用户停电的;
  
  (五)引发火灾、水灾等灾害事故的;
  
  (六)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五、有下列收购电力设备行为之一的,以共犯论处:
  
  (一)在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帮助搬运的;
  
  (二)提供盗窃电力设备犯罪工具并予以收购的;
  
  (三)明知收购的电力设备来源是犯罪所得,仍提出继续收购要求并收购的。
  
  六、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电力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是指电力设备经过验收后,已投入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已经使用的电力设备处于检修、调试、备用或因故暂停使用的,应认定为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
  
  电力设备的具体种类,依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保护范围的规定确定。
  
  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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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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