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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辽公通[2011]141号
各市(分)人民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绥中县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地打击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等有关规定,现对盗窃最立案标准调整如下: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一)盗窃公私财产达到两千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三)入户盗窃的;
   (四)携带凶器盗窃的;
   (五)扒窃的:
   (六)盗窃公私财产到达一千六百元以上不满两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产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结的。
   (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二十五份以上的;
   (八)盗窃三级以上文物一件以上的;
   (九)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一万五千元以上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
   (十)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规定的盗窃罪追诉标准。
   本规定“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之前与本规定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明确全省公安机关办理盗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辽公通【2011】17号)自行废止。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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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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