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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司法厅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分)人民检察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市、沈铁、辽河公安局、各市司法局:
    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经受理和正在办理的涉及人体损伤的案件,若依据新《标准》可能导致伤情鉴定结果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司法部令第107号)规定,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具体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诉讼环节区别处理:
   1.案件已起诉到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的,由人民法院委托相关机构重新鉴定。若依鉴定意见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若依鉴定意见损伤程度减轻的,是否变更起诉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处理。
   2. 案件已由检察机关受理但尚未起诉的,由检察机关委托相关机构重新鉴定。若依鉴定意见不构成犯罪的,应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3.公安机关已立案但未移送检察机关的,由公安机关委托相关机构重新鉴定。若依鉴定意见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自行处理。
   4.对于上诉案件由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按照已起诉到法院尚未判决的案件处理。
   二、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意见的,重新鉴定时适用旧《标准》,但适用新《标准》不构成损伤或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新《标准》。
   三、办案机关经审查认为需要重新鉴定,而被害人不予配合的案件,原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无法认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案件在公安环节的,公安机关应按照未达到侦查终结条件的案件自行处理;案件在检察环节的,检察机关应作存疑不起诉处理;案件在人民法院环节的,人民法院可作存疑无罪处理;检察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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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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