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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辽司[2015]8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市(分)人民检察院、全省各监狱:
    现将关于《适用<刑法修正案(八)>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减刑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望你们按照会议纪要精神和要求,抓好落实,依法规范做好犯罪减刑工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司法厅
                                                       2015年5月18日
       
      
      关于适用《刑法修正案(八)》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减刑工作联席会议纪要    
    
    2015年4月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召开了减刑工作联席会议。会议针对适用《刑法修正案(八)》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包括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对该类罪犯的减刑幅度、减刑间隔等问题达成共识。现将有关精神纪要如下:
    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二年以后,获得奖励未达到表扬二次的,一般可以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获得表扬二次的,一般可以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获得记功一次的,一般可以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获得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的,一般可以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获得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的,一般可以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获得记功二次的,一般可以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获得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的,一般可以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获得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的,一般可以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个月;获得记功三次的,一般可以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获得二次记功以上(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罪犯除外),可以提请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提请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提请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三、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罪犯,缓期二年执行期满被减为无期徒刑后,一般服刑四年以上,并获得三次记功以上(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罪犯除外),方可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有立功表现的,一般服刑四年以上,方可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服刑四年以上,方可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减为有期徒刑后,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二年六个月以上,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提请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提请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后,一般服刑三年以上,可再次提请减刑。在有期徒刑期间,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二年六个月以上,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提请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提请减刑不超过一年。
    四、2015年度及以后获得的省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不再视为有立功表现,2014年度以前获得的省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仍然有效。
    五、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受到警告、记过、禁闭行政处罚延期减刑的,应在一般规定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的基础上分别延长三个月、六个月和九个月。
    六、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在办理罪犯减刑工作中,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会议纪要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切实依法规范办理减刑案件。
    七、本会议纪要中的规定,凡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内容相抵触的,一律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
    八、本会议纪要自下发之日起,供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在办理减刑案件时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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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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