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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辽公通(2016)300号
关于办理盗窃电能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严厉打击窃电犯罪行为,规范办理窃电犯罪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辽宁省反窃电条例》及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于201 1年1 1月印发了《关于办理盗窃电能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结合近年来我省
办理窃电犯罪案件实践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又对《关于办理盗窃电能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和会签通过,现对办理盗窃电能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窃电行为的认定
盗窃电能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采取下列手段非法用电的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三)伪造或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的;
(五)故意造成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
(六)明知是非法电费充值卡仍然使用或将预购电费智能卡非法充值后用电的;
(七)擅自增加用电容量、增大计量变比等用电,造成电费损失的;
(八)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
二、窃电量的认定
(一)采取擅自接线用电、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使电能计量装置不计量或失效等方法窃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容量与实际使用时间确定。
以其他方法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的额定电流值乘以实际窃电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按照查明的窃电天数和窃电小时计算。
(二)根据不同窃电情况,也可以按下列方法确定窃电量:
1、能查明产量的,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单位产品耗电量和窃电单位的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后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
2、在总表上窃电,若分表正常计量,按分表电量及正常损耗之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
3、专台或专线供电,装有考核用计量装置并正确计量的,按照同期考核用计量装置记录电量与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窃电量;
4、装有负荷监控装置并正常计量的,按照负荷监控装置的记录电量与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确定窃电量。
三、窃电金额的认定
(一)窃电金额按照认定的窃电量,乘以窃电行为发生时国家批准的电价计算。
国家批准的电价包括窃电行为发生时,国家批准的电力销售价格和国家及省物价部门规定按电量收取的其他费用。
(二)实施分时电价的窃电用户,所窃电量能够按时段划分的,窃电金额按各时段的窃电量和应执行电价分别计算;所窃电量不能够按时段划分的,按国家批准的目录电价计算窃电金额。
四、窃电手段、窃电量和窃电金额的鉴定
需要对窃电手段、窃电量进行鉴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有资质的电能计量器具检定站负责出具检定(签定)报告。如对窃电手段、窃电量鉴定意见有异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有资质的上一级或其他电能计量器具检定站进行复检,并出具检定(鉴定)报告。如对窃电金额有异议时,由物价部门进行核定。
五、相关刑事责任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电数额较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唆、指使他人盗窃电能,或者明知他人盗窃电能而提供条件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三)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供电企业查电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窃电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窃电造成电力设备损坏或者大面积停电的,依法从重处罚,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意见》下发后尚未办结的盗窃电能案件,依照本《意见》执行。已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本《意见》与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办理。今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2016年10月24日
关于办理盗窃电能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严厉打击窃电犯罪行为,规范办理窃电犯罪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辽宁省反窃电条例》及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于201 1年1 1月印发了《关于办理盗窃电能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结合近年来我省
办理窃电犯罪案件实践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又对《关于办理盗窃电能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和会签通过,现对办理盗窃电能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窃电行为的认定
盗窃电能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采取下列手段非法用电的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三)伪造或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的;
(五)故意造成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
(六)明知是非法电费充值卡仍然使用或将预购电费智能卡非法充值后用电的;
(七)擅自增加用电容量、增大计量变比等用电,造成电费损失的;
(八)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
二、窃电量的认定
(一)采取擅自接线用电、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使电能计量装置不计量或失效等方法窃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容量与实际使用时间确定。
以其他方法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的额定电流值乘以实际窃电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按照查明的窃电天数和窃电小时计算。
(二)根据不同窃电情况,也可以按下列方法确定窃电量:
1、能查明产量的,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单位产品耗电量和窃电单位的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后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
2、在总表上窃电,若分表正常计量,按分表电量及正常损耗之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
3、专台或专线供电,装有考核用计量装置并正确计量的,按照同期考核用计量装置记录电量与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窃电量;
4、装有负荷监控装置并正常计量的,按照负荷监控装置的记录电量与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确定窃电量。
三、窃电金额的认定
(一)窃电金额按照认定的窃电量,乘以窃电行为发生时国家批准的电价计算。
国家批准的电价包括窃电行为发生时,国家批准的电力销售价格和国家及省物价部门规定按电量收取的其他费用。
(二)实施分时电价的窃电用户,所窃电量能够按时段划分的,窃电金额按各时段的窃电量和应执行电价分别计算;所窃电量不能够按时段划分的,按国家批准的目录电价计算窃电金额。
四、窃电手段、窃电量和窃电金额的鉴定
需要对窃电手段、窃电量进行鉴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有资质的电能计量器具检定站负责出具检定(签定)报告。如对窃电手段、窃电量鉴定意见有异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有资质的上一级或其他电能计量器具检定站进行复检,并出具检定(鉴定)报告。如对窃电金额有异议时,由物价部门进行核定。
五、相关刑事责任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电数额较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唆、指使他人盗窃电能,或者明知他人盗窃电能而提供条件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
(三)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供电企业查电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窃电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窃电造成电力设备损坏或者大面积停电的,依法从重处罚,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意见》下发后尚未办结的盗窃电能案件,依照本《意见》执行。已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本《意见》与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办理。今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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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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