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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3年11月7日 内高法发[2003]15号)
    为了依法制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执行,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决定、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第二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金额达二万元以上,或者金额虽不满二万元,但拒不执行行为造成申请执行人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属于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对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旗、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指定其他法院审判。
    第九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材料依法移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处罚的,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第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后,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已涉嫌构成犯罪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执行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予立案通知书移送人民法院并退还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对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经审查认为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涉嫌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经审查认为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本意见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公开进行审判。
    在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自动履行义务,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准确、及时、有效地执行法律。如遇有意见分歧或争议时,应当分别逐级报其上级主管机关或由当地政法委协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若有新的司法解释或规定时,则依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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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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