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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规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诈骗罪部分修改意见 
     (2011年8月16日审判委员会【2011】第37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1】42号)的规定,对我省《<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诈骗罪部分,修改如下: 
    第一条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七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第二条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六万元不满七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诈骗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第三条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五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诈骗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具有上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第四条  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增加的刑罚量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七千元不满六万元或满七万元不满四十五万元,未被认定为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诈骗数额超过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的。 
    以上六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二)多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三)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第五条  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一)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按犯罪处理的除外。 
    第六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以前颁发的实施细则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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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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