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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证据指引
(一)证明本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三类人员:(1)国家工作人员(含离职人员)的近亲属;(2)与国家工作人员(含离职人员)关系密切的人;(3)离职(包括离退休、辞职、辞退)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关于本罪主体的理解及证据收集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人”包括:其他基于亲情、感情、或者利息而形成的特定关系,如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同学、同事、同乡、师生、战友、恋人、情人等。
2、关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见刑法第九十三条。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1、行为人有关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方式、原因、经过、结果的供述及亲笔供词。
2、有关行为人对财物性质的明知,即明知所索取的财物或者所收受的财物属于贿赂,以及是否有将财物占为已有的故意的供述及亲笔供词。
3、 行为人对于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利的明知。即行为人意图利用自身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于亲情、感情等非权力性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供述及亲笔供词。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密切关系可以影响到其服务行为,为了收受他人财物,从而故意请托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内容包括:
(1)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交往情况和个人关系;
(2)向国家工作人员请托何种事项;是否正当及是否实现;
(3)是否收受请托人财物,以及收受财物的具体情况。
2、国家工作人员的证言,内容包括:
(1)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交往情况及个人关系;
(2)是否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托要求,因何接受其要求、其要求谋利的具体内容、是否正当:
(3)是否按照把罪嫌能人、被告人的要求,利用服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及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认识或接触过请托人;
(4)是否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受请托人财物,是否参与收受。
3、请托人等证人证言,内容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交往情况和个人关系;
  (2)请托人是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达请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利的请托事项;
(3)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及谋取利益是否正当;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收受请托人财物,以及收受财物的具体情况;
  (5)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受请托人财物,是否参与收受。
  4、书证:
  (1)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任职单位、部门、职务、职权、级别及获得上述职务、行使相应职权的时间的书证,如任职文件、会议记录、干部展历表等;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批示、记录、文件等;
  (3)收受财物的有关书证,包括银行转账凭证、借据、收据、房屋、汽车等财物的购买手续、证书等。
  5.物证:
  行为人收受的现金、物品、房屋、汽车等。
6.鉴定意见:
  行为人收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自己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影响力,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四)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国家工作人员(含离职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含离职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包括离退休、辞职、辞退)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等三类主体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和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情况下,这三类主体自身没有职务便利可以利用或出卖,无法直接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只是通过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间接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而被利用的该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并没有受贿的故意,也没有出卖职务行为的故意,所以其谋利行为并没有直接侵害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或公正性。
即通过上述主、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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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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