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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 证据指引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作案的动机、目的,是否有共犯,共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之间的共谋情况,各人的分工。 3.非法采矿具体位置,起止时间、采矿的数量及质量、用何方式及采矿工具、来源、下落。 4.具体实施情况,组织结构,“采、运、储、销”各个环节的连接和实施方式,团伙型还是松散型。“采、运、储、销”的各个环节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事前预谋,在进行洽谈交易过程主观明知情况,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如何,对犯罪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 5.采矿的的销售渠道、获利情况,结算方式,资金账目往来数量、方式,赃款的流向。 6.有无注册法人,法人的登记情况。 7.采矿的证照是否齐全,采矿证规定的开采时间期限、地点、数量。 8.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采矿从业经历,对办理采砂许可证等手续的知晓程度。 是否因非法采砂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造成事故以后被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后,又继续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9.共同犯罪的起意、预谋、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10.是否有证人和知情人。 11. 阻碍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知情人、见证人、关系人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何时、何地、何人、如何实施非法采矿的“采、运、储、销”犯罪的详细经过。 2.工人、管理人员、收购运输砂石者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非法采砂的动机、时间、地点、数量、次数、方式、经过等情况。 3.水行政执法人员、海事工作人员、环境保护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证言,证实非法采矿的行为对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等造成的危害。 4.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证言,证实非法采矿犯罪嫌疑人逃避监管和被处罚的情况。 5.其他知情人的证言。 (三)物证、书证 1.涉案单位的工商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采矿许可证等资料。 2.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开采矿石、来往账本等物证、书证,对用于非法采矿犯罪的专门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扣押。 3.在侦查过程时,根据犯罪侦查的需要,要立即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涉案的存款、汇款,以防转移赃款;对犯罪嫌疑人非法采矿所得的赃款及其利息,应当依法追缴,依法扣押。 4.“采、运、储、销”过程中往来的支票、汇票、发票、银行账、现金账等。 5.向水利部门调取相关文件资料,证实涉案人员均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且部分涉案人员曾经因非法采矿受过行政处罚,以及认定禁采区、禁采期。 6.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搜查、扣押、封存等笔录。 7.抓捕经过、破案经过。 8.犯罪嫌疑人自然人身份情况、法人证明、前科劣迹等其他证据。 (四)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 1.应对采砂现场进行勘查,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现场录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提取现场涉案的矿石。 2.非法采矿的价值认定。 3.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4.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进行取证,获取证明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 5.对采现矿场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并同步录音录像。 6.犯罪现场、周围及相关水域的视频监控资料,以及使用无人机侦查拍摄的视频资料。 7.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 (五)行政部门移送材料 如案件系行政执法部门移交,还应审查移交的相关材料。 (1)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2)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3)取证记录,含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采样记录单等。 (4)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5)有关检验检测报告、鉴定或者认定意见。 (6)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证据。 (7)对非法采矿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案件所涉及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提供下列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报告: (1)司法鉴定机构就生态环境损害出具的鉴定意见。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出具的报告。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就是否危害防洪安全出具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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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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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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