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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证据指引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的时间、地点、频次,参与人员、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
(2)有害物质的种类、来源、数量、特征、下落。
(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的具体方式。
(4)费用支出及违法所得情况。
(5)共同犯罪的起意、预谋、分工、实施等情况,查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6)是否有其他证人和知情人。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被害人因环境污染所受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其他不良影响。
(2)环境保护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证言,证实何时、何地、何人、何因、如何查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违法行为的详细经过。
(3)举报人、知情人、生产工人、技术人员及周边群众证言,证实其何时、何地、如何发现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现场的有关情况。
(4)其他知情人的证言。
3.物证、书证
(1)有害物质接纳场所出具的接受证明文件。
(2)能够证实涉案有害物质转运的出入库记录、出入门称重记录、记事本等书证,证明涉案有害物质产生、处置情况,查清流向、数量以及所有关联企业或个人,以及后续清运有害物质的相关书证。
(3)涉案企业的组织结构图等,证明企业相关人员职责分工。
(4)环保部门出具的告知材料、行政命令文书和行政处罚文书等。
(5)非法倾倒、填埋有害物质,受污染的农作物、水产品等,以及用于实施该行为的各类工具。
(6)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通讯记录、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或其他支付平台的资金往来情况,证明其涉案垃圾交易情况。
(7)其他证据。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
(1)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的涉案场所和外围环境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污染物、倾倒、填埋工具(运输汽车、挖机、吊机等)、排污地点(是否为水源区、学校等)、财物损毁情况(动植物死亡数量)等证据,现场录音、照相、录像,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由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织有资质人员按规范对现场存留的涉案垃圾、土壤、水体、大气、动植物进行取样检测,且必须留足备份。
(3)环境监测报告,指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对各环境要素的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做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得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结论。包括水、气、声等环境监测报告。
(4)组织市容市政、环保等专业人士对涉案有害物质形成清运处置方案,明确各项费用支出,并落实人员、车辆等对涉案有害物质进行清运、无害化处理。
(5)涉案有害物质以及致公私财产损失、致人伤残、死亡的检验报告、鉴定或者认定意见。
(6)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含有的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由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进行取证,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内容、格式较为简单的,可以由办案单位将电子设备中的内容打印或照相后交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7)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辨认现场以及有关物证的笔录、照片。
(8)犯罪现场、周围及相关场所的视频监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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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