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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

 涉黑犯罪证指引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一)个人身份证据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

2.户口簿、微机户口卡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3.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

4.出生医学证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6.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自然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情况。

(二)前科证据

1.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

3.不起诉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其他证明材料。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行举止反映其可能患有精神性疾病的,应当尽量收集能够证明其精神状况的证据。证人证言可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经查,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精神性疾病可能性的,应当作司法精神病鉴定。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动机、目的以及预谋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内部分工;

2.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时间、地点、人数,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的姓名(绰号、代号)及个体特征;

3.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罗、训练成员的时间、地点、内容、方法以及成员的主要分工、活动(责任)区域、行为习惯等;

4.按照组织分工,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聚敛钱财、扩充实力、争夺势力范围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原因、经过、结果等情况;

5.黑社会性质组织确立的帮规及对组织成员实施奖惩的情况,包括实施奖惩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过等;

6.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拉拢、腐蚀的动因、时间、地点、手段、经过、结果等;

(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证实内容同上。

(三)物证、书证

如作案工具帮规书信企业营业执照账本等,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形式、成员、分工、寻求“保护伞”情况、实施犯罪的方式、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情况及社会危害后果等。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窝点情况、实施具体违法犯罪现场情况、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出于称王称霸、攀比心理、寻求靠山或报复社会等动机,为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或称霸一方的目的,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依托,以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的身份,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组织、策划、指挥、协调、参加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为害一方的主观心态。同时要注意的是,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三、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通过主观、客观方面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实践中,证明行为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持续的时间、地点、危害的对象、领域;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内容、手段、强度、次数;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对社会公众心理造成的影响。

四、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本罪客观方面应注意收集、审查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两个方面的证据。具体证据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要达到的动机、目的;

2.是否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发起、发展过程、组织活动宗旨、成立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组织角色分工、成员间的隶属关系、相互关系等;

3.为实现犯罪目的、宗旨所采取的暴力、威胁,拉拢、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手段、方法、途径、渠道;

4.是否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活动,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被害人、结果,以及在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

5.本组织在当地或某行业造成的影响情况等。

(二)被害人陈述

1.受到惩戒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陈述,证实自己所受惩戒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经过、结果、惩戒人、伤情等;

2.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威胁、滋扰的被害人,包括被欺压者、被残害者、被绑架者、被敲诈者、被非法拘禁者、被迫参与赌博、被迫卖淫者等的陈述,证实受侵害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经过、结果、侵害人个体特征等,以及要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予以惩处的意见;

3.被害单位的知情人陈述,证实本单位所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掠夺、敲诈及所受的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予以惩处的意见等。

(三)证人证言

1.关系人、目睹人、围观人、发现人、扭送人、举报人等知情人的证言,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罗、训练成员,对其成员进行惩戒,组织者、领导者和参加者个人自然情况,拉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有组织地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在当地或在一定行业范围内形成势力范围,对社会公众心理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

2.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其所知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机构、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以及自己被拉拢、收买的情况等。

(四)物证、书证

1.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集会的窝点、主要管理活动场所、经营场所或者是藏匿犯罪工具、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的场所;

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帮规:的书面材料、营业执照、日记、书信等,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时间,以及该组织由犯罪团伙→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化情况;

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名称、机构设置、组织成员名册、骨干成员分工名册、招募协议、工资表、组织成员登记表、各种会议记录、任命书、委托书、聘用书、决心书、保证书等,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规模,以及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身份、内部分工等情况;

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帮规”、“戒约”或“规矩”等书面材料,以及惩戒人惩戒违规者所使用的枪、刀、棍棒、绳索等工具,被惩戒人的医疗诊断证明,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严密程度;

5.产权证、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状况证明材料,金钱、票据、财产状况证明材料等,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违法所得的来源、数量、去向等;

6.枪支、弹药、刀具、通讯联络工具、交通工具、车船牌照及照片等,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按照分工所进行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情况;

7.工商、税务、海关、派出所等执法部门的卷宗材料,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情况等。

(五)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意见,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残害、欺压人员及被惩戒人所受伤害的法医鉴定意见,证实死亡时间、伤害部位,致死、致伤的原因、器械等;

2.物品估价鉴定意见和产权文书的文检鉴定,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财产状况及损害财物的价值;

3.其他技术鉴定,如精神病鉴定、毒品鉴定、枪支鉴定、痕迹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

(六)勘验检查笔录

1.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主要包括:

1)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要聚集点;

2)黑社会性质组织藏匿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现场;

3)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现场;

4)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现场,如绑架、非法拘禁、杀人、故意伤害现场,欺压、残害群众现场,走私、贩毒被抓获的现场,从事赌博、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现场等。

2.人体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人体伤亡情况、致死(伤)原因、致死(伤)工具、因果关系等;

3.物品勘验检查笔录,对犯罪中涉及的物品、犯罪工具、痕迹的勘验检查笔录及勘察图、同步录像或照片。

(七)视听资料

1.记录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重大经营举措、招募广告录音、录像;

2.重大犯罪案件的现场录像资料;

3.重大犯罪案件新闻录音、录像资料;

4.黑社会性质组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微机数据库软盘等。

(八)其他证明材料

1.被害人、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2.行为人对现场、赃物、被害人的指认、辨认笔录;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作案工具及调取了相关物证;

4.侦查实验笔录、录像;

5.报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案件来源、侦破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等。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行为人以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方式,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连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行业或区域垄断。实践中,要特别注意本罪客观方面有的证据具有双重证明功能,既可以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又可以证明具体违法犯罪行为。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和参加者身份的确认,要通过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具体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应重点查明的情况

1.组织者为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注入资金、实物、财产性利益的时间、地点、交接人、经过、财产数额、财产去向及相应票证;

2.组织者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制定活动宗旨、帮规戒律等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经过、结果;

3.组织者依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章程,行使人事安排权、经营决策权、利益分配权、惩戒权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经过、结果;

4.组织者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拉拢、收买、威胁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原因、经过、结果;

5.组织者组织、策划、指挥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被害人、原因、经过、结果。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名义上的组织者与事实上的核心人物,不能单纯以组织者称谓来认定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而应当根据上述证据,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其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出资人或公众的核心人物。

(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应重点查明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2.领导者参与制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宗旨、帮规戒律等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3.领导者依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章程,具体行使人事安排权、经营决策权、利益分配权、惩戒权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4.领导者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拉拢、收买、威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5.领导者具体组织、策划、指挥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被害人、原因、经过、结果。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名义上的领导者与事实上的领导者,不能单纯以称谓来认定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应当根据上述证据,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其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具体领导、指挥、协调的重要人物。

(三)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重点查明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何时、何地、通过何人、以何种方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参加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被害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明知加入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加入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身份变化情况;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因被欺骗、被蒙蔽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未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活动。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此外,由于本罪的犯票主体还应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包括外国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和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等的黑社会组织成员。委证明其身份,重点收集以下证据,主要是书证:

1.证用该票犯票主体的个人身份,即提供证明其为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中国大陆公民,或者无国籍人相关证明材料。

2.有关黑社会组织的相关证明,如国际刑警组织或某国政府宣布该组织是黑社会组织、国外取缔黑社会组织的法律文件,以及该黑社会组织所具备的特征及发展成员的一般程序等书面材料。

3. 证明该成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护照等,及该成员在黑社会组织中的身份、地位、名称、代号等租关村黑社会组织委派其到中国大陆发发展成员的任命书、密令、指示、信函等相应文件。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实施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接受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指令,到中国大陆发展成员的黑社会组织成员。

(二)关于本罪主现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证实行为人系黑社会组织成员,并接受指令,到中国发展成员的时间、地点、经过人数及组建的机构等情况。

2.  被发展对象的证言。证实行为人采取拉拢、腐蚀、威胁等方法要求其加入某一组织的情况,本罪中被发展对象是否告明知加入的是黑社会组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  被发展对象的亲友或其他知情人等证人证言。证实其所了解的犯罪嫌陡人、被告人与被发展对象之间的交往情况。

4.  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与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证实行为人接受指令。到大陆内地发展成员的主观故意。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出于壮大势力范围。谋取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等目的,作为其黑社会组织的代表到中国大陆发展成员的主观故意。

(三)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实:
   
1)实施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手段,被发展对象及人数、结果以及逃避打击的方式等;
   
2)选择犯罪现场、作案时间、参与人员的情况,遗弃的物证、书证及去向,发展新成员的情况,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情况等:
   
3)在共同犯罪中,还包括犯意提起,组织策划、分工协作、准备实施等情况,以查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和作用。
    2.证人证言。包括供在人员及使在活动见证人证言,知情人证言、被发展人证言、发现人证言、关系人证言、联络人证言、被发展人亲友证言等,证实内容同上。
    3.物证。包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枪支弹药、毒品、麻醉品等实物及清单、照片,证实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作案工具等内容。
    4.书证。包括联络用的信函、邮件、电传、邮单、提货单,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登记表、被发展成员登记表、名单、档案,密码本、记事本、境外人员人境登记、签证、名片、 公开身份证件、驾驶执照、收据,医疗诊断证明等,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发展对象、中介人等相互联系、预谋、准备、实施及结果等情况。
    5.勘验、检查笔录。主要包括网罗、培训人员现场、聚点、发现现场、截获现场、在现场或藏匿现场,物证,人身及尸体的勘验检查笔录及勘在图、照片。证实所勘验、检查的场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发展对象接头联络、举行仪式或者从事人伙所必需的违法犯罪括动等现场情况。
    6.鉴定意见。包括笔迹等文痕检鉴定、财产估价等物品鉴定、人体伤残情况鉴定、毒物分析鉴定等技术鉴定,证实犯罪手段、所造成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损失情况。
    7. 视听资料。包括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有关的录音、录像及数据信息等,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展组织成员的时间、地点、过程等。
    8.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举报、控告材料,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指认、辩认笔录,起赃、收缴、返赃、退赃笔录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到中国境内吸纳、发展新成员的活动情况以及境外黑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调整该组织内部成员的活动情况。

实践中,本罪主要涉及黑社会组织吸纳新成员或调整其内部成员的行为证据。对于 黑社会成成员所实施的其他具体犯罪行为,应参照相应罪名的起诉标准收集和运用证据。

(四)关于本罪的客体证据

     通过上述主、客观方面证据,证明行为人入境发展成员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禁止成立犯罪组织、打击相关犯罪活动的有关规定,扰乱了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即侵害了本罪的客体。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人是否同时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此不作要求。

实践中,应证明职责的相关证据,如服务审批表、承担相应工作的职责范围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有关案发原因、起意、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意提起、有无预谋、是否受他人指使、各行为人的地位与作用、对行为及其后果的认知程度等。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证实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言语,作案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组织分工、经过、结果等。

3.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证实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之间关系往来基本情况、犯罪工具、非法所得、犯罪结果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司法机关查禁黑社会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出于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逃避惩处的目的,采用包庇、放纵、听任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对抗司法机关查禁活动或妨害司法活动。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多系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可能是权钱交易、牟取暴利、受到恐吓等,但动机不能响本罪的成立。

(三)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通过主、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的包庇、纵容行为,导致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继续得以存续,成员得以继续逃避司法打击,或者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侵害了司法机关查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常活动。

(四)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实:

① 知悉司法机关查禁黑社会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信息的事实;

② 其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拉拢腐蚀的事实;郭望索关伟王玉

③ 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某种联系的事实;受诺县斯现沃

④ 为黑社会组织或者其成员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事实;

⑤ 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示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

⑥ 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的事实,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听任、容许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具体包括包庇、纵容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次数、起因,与被包庇人的关系和往来,经过与结果等情况。

2.证人证言

包括侦查人员、侦查活动的见证人、鉴定人、关系人、知情人、发现人、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等证言。证实国家机关工性质组织成员通风报信,
隐匿、为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检举揭发,指示他人作伪证,伪造、毁灭证据,阻止他人作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听任、容许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方式、经过、结果等情况。
    3.受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侵害的人员的举报、控告、申诉材料及证言
    证实行为人为了帮助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逃避在禁,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听任、容许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遭受侵害的事实。
    4.物证
    包括行为人帮助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隐匿、伪造、毁灭的作案工具、实物,相互联络所使用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款物,为黑社会组织成员提供的逃跑工具、经费,贿买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等实物及清单、照片。
    5.书证
    主要包括:
   
① 证实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联系方式、内容、关系紧密程度等情况的证据。包括记事本、书信、邮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通话的电话记录单、通风报信的记录、字条等;
   
② 证实具体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的材料、帮助毁灭或帮助藏匿的书证、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账簿、侦查卷宗等记载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罪行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③ 证实收受照社会性质组织财物、接受服务等方面的证据。包括有关产权证明文件、收据、发票存根等;

 

④ 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情况说明,证实行为人妨害司法追诉情况等有关内容。

6.鉴定意见

包括文检鉴定、物品鉴定、技术鉴定等,证实行为人为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和照社会性质组织所造成的物质损失、人身伤害、犯罪手段等情况。

7.勘验检查笔录

包括毁灭、伪造或藏器罪证现场、逃匿现场、不履行公务等现场、物证的勘验检在笔录及勘查图、照片。

8.视听资料

如录音、录像、照片、微机数据库等。

9.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举报、控告材料,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和办案说明,辨认、指认笔录,起赃、收缴、返赃、退赃笔录,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知情不举、通风报信、作假证明、毁灭证据、放任不管、不予在处、予以袒护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对于本果中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应往意把都以下两点:

  1.本罪的“包庇”,  不仅包括包庇罪的“作假证明”的行为,而且包括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示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2.本罪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实践中,“纵容”必须以行为人负有一定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之职责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查禁某具体犯罪活动职责而知情举的,属于“单纯的知情不举”,不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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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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