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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证据指引

1.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①实施寻衅滋事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方法、经过;

②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有无预谋、犯意提起和组织分工等。

2)被害人陈述。证实行为人寻衅滋事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其特征、经过结果等,及给自己造成的伤害程度及财产损失情况等。

3)证人证言。证实内容同上。

4)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实内容同上。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为了炫耀武力、争霸、寻求刺激或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而公然藐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德,采用寻衅滋事的方式,显示自己一伙人的风”、“煞气”,压倒对方的主观心态。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出于以强凌弱、占便宜、要威风,或者是为了发泄情绪,报复社会,或者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满满足空虚无聊的心理需求等动机,明知自己寻滋事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而故意实的主观心态。即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3.关木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波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①犯罪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作案工具、犯罪于手段、方式、结果等犯罪过程,犯罪是否有预谋、是否受他人指使;

②现场及及现场周边情况,作案时自身及所侵害的人或物的详细特征,人的特征主要包括年龄、面部特征、身高、体态以及当天的衣着情况等:

③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侵害、财产毁损情况,强行索要、占用的财物的情况,以及作案工具等相关物证、书证的情况及去向;

④在共同犯罪中,还包括犯意提起、组组织策划、分工协作、实施等情况,以查明每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2)被害人陈述。证实:

①案件起因、被害的时间、地点、次数、详细经过、后果;

②行为人的人数、体貌特征,以及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具体行为、言语等

③受侵害情况:如果犯罪行为所针对的是人身,应着重询问是否受伤、所受伤情如何,恢复情况;如果犯罪行为所针对的是物,应着重询问物品的处置情况、是否受到了损坏以及损坏程度等;

④ 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与要求。

3)证人证言

① 案发现场目击证人证言,证实:

A.案发时间、地点、原因

B.发生冲突双方的人员情况,如人数、体貌特征;

C.在案发现场所看见、听到的一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详细情况,如冲突过程、当时周围的情况、有无人员受伤或物品被损、被抢等。

② 抓获人证言,证实

A.如何获知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

B.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地点、过程

C.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特征、衣着情况的描述;

D.对抓获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人、物的描述。

③ 其他知情人证言、证实案件相关的事实

4)物证、书证

① 强拿硬要、占用、损毁的的物品及清单、照片;

② 产品、商标标识,产品质量认证书或产品说明书;

③时物价格表,产权证,公有财产账簿,个人财产发票,单位商品、产品或备品

④ 犯罪工具及照片;

⑤ 被害人人身受伤情况的照片

⑥ 医学诊断证明书;

⑦与案件有关的日记、书信、电传、电话记录录、车船票等。

5)劫验检查笔录。包括损毁公私财物现场、起哄闹事现场、作案工具藏匿现场、物证等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

6)鉴定意见。主要包括

① 血型、人体伤情、尸检报告等法医鉴定;

② 损毁、占用用、强行索要财物估价鉴定,证实被损毁、占用或索要财物的数量、价值等;

③ 指纹、足迹、压痕、蹭痕等痕迹鉴定;

④ 文检等其他技术鉴定。

7)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录音、录像等,证实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

8)其他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①行为人对被害人、作案工具及现场的辨认或指认笔录,相关人对行为人、作案工具及案发现场的辦认或指认笔录;

② 财物所有人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财物损毁说明;

③收缴笔录、起赃笔录、退赃笔录、返赃笔录、物品返还清单或财产所有人出具的收条等。起赃笔录应包括如何起获赃物、起获地点、赃物的名称、数量、价值、品种、特征,并应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场进行核对,列出清单;

④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有关群众或单位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影响恶劣或民愤极大的材料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即无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衅,滋事生端,进行破坏扰乱,情节恶劣的行为。

实践中,具体认定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情节恶劣”,应着重收集以下事实要素的证据:

第一,行为方式和手段,如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组织的方式,证实危害结果的大小和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

第二,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证实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第三,行为的日时间、地点,证实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第四,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证实其其主观恶性程度;

第五,行为人是否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4.关木罪客体的证据

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行为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公司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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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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