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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证据指引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爆炸、生化、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故意传播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次数、结果;
(3)犯罪的动机、目的、实施犯罪的前后经过;
(4)造成的危害后果,如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或造成公共场所人员践踏或公私财产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等对社会秩序造成的影响;
(5)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情况,以及每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
2.证人证言
(1)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询问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2)案发前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外貌特征、行为、作出某行为的原因,造成的影响;
(3)案发时间、地点、案发起因、经过、结果;公安出警、疏散人员、外围警戒、搜爆防火等情况,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
(4)造成的结果,包括:(1)非物质性结果,如因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而导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等秩序被迫非短时间的停止或中断;引起了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感到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无法正常地生活和工作;致使公安、武警、卫生检疫等国家职能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被严重干扰、破坏,如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员对可疑区域进行查爆排险等等。(2)物质性结果,主要是指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的公私财产损失。如由于行为人实施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引起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大乱,造成人员践踏死伤;行为人实施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极度恐慌,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具体内容、方式等。
3.物证、书证
(1)照片等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案时外貌、着装等特征;
(2)书证: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内容等;
(3)110报警服务台派警单、处警单、工作记录等安排警力的处置情况;
(4)实物:作案工作(如报警电话等),现场遗留物等;
(5)如果是通过网络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应查清IP、ID,以及恐怖信息内容等;
(6)造成的结果如上述非物质性结果和物质性结果等。
(7)户籍证明等。
4.鉴定意见
(1)技术类鉴定,指纹、足迹、DNA鉴定等;
(2)精神疾病鉴定,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
(3)电子数据鉴定,证实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有或使用的电脑、服务器等与相关的电子数据。
(4)损失鉴定,伤情鉴定等
5.勘验、检查等笔录
(1)勘验笔录、照片、现场图,包括现场、作案工具放置现场、提取物证现场等;
(2)检查笔录,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身体以及涉案物品的检查等;
(3)辨认笔录,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照片、物品、涉案人员的辨认指认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
(2)电子数据,包括为编造、传播使用网络工具、网站页面、上网记录、发布内容等相关数据。
(3)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7.其他证明材料
(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作案工具及调取的相关物证;
(2)报案登记、立案决定及破案经过等书证;
(3)犯罪嫌疑人身份、前科等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自首、立功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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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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