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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 证据指引
1.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① 实施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动机、目的、时间、地点
人、方法、经过;
② 是否明知自己伪造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③ 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内容、特征、用途、去向;
④ 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有无预谋、犯意提起和组织分工等。
(2)证人证言。如印章的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和鉴定人等知情人的证言。证实内容同上。
(3)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如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伪造的印章以及赃款、文痕鉴定意见、作案工具等。证明犯罪手段、现场、经过、后果等情况。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是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而加以伪造。实践中,行为人多是以谋取某种非法利益为目的,但谋取非法利益并非此的必备要件。
3.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解。证实:
① 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工具、手段、次数、参与人、是否有预谋或是否牟利以及具体犯经过等事实;
② 伪造印章的具体名称、内容、用途及去向;
③ 犯罪所得及去向、造成的利益毁损情况等;
④ 在共同犯罪中,还包括犯意提起、组织策划、分工协作、实施等情况,以查明每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2)被害人(被害单位)陈述。证实
① 案件的起因、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② 受害的时间、地点、次数、加害人的人数、体貌特征及详细经过;
③ 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害情况;
④ 对案件处理意见与要求。
(3)证人证言。包括侦查人员、侦查活动的见证人、鉴定人、知情人、目睹人、中介人、关系人等证言,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
(4)物证。主要包括伪造的印章实物及照片,微机打字机、印刷机、复印机、刻刀等作案工具及照片,非法收益的实物等。
(5)书证。主要包括印章的样式、加盖印章的公文或证件、印章拓印件、发票、收据、会议记录、账簿、记账凭证等。
(6)鉴定意见。主要包括伪造的性质鉴定、文证检验鉴定、物品估产鉴定和其
他技术鉴定。
(7)验、检查笔录。主要包括伪造的犯罪现场、物证的勘查笔录及曲查图、照片等。
(8)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举报、控告材料,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返退赃、起赃、收缴、指认、辦认笔录,扣押清单,销销毁证明等。用以证明行为人、被害人、犯罪现场情况,赃物的来源、用用途、去向,行为人的制作、买卖行为无合法证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情况。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出来,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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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