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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证据指引
本案的证据规格
(一) 主体方面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应收集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等可以证明年龄情况、有无前科劣迹前科等。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证实:(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作案动机和目的;对后果的认知情况;
(3)犯罪起意的过程,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
(4)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及作案工具;
(5)对行为对象的性质、功用等特征是否存在明确认知;
(6)对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应重点讯问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即具有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7)对事先通谋、事后销赃的行为人,应查明通谋的具体内容,即何时开始商议,在何处商议,约定在哪里交货,成交价格等;
(8)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内容、各自的行为、分赃及赃物去向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9)是否明知被害人是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2、被害人陈述
(1)与行为人是否认识、是否属家庭成员或近亲属、平时关系,是否与各行为人有纠纷等;
(2)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等具体经过;
(3)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有无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等。
(三)客体方面的证据
1、被害人对被盗财物拥有合法权利及该物价值、购买时间方面的书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
(2)被盗财物特征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3)追缴被盗赃物的笔录、赃物照片等;
(4)价格鉴定意见;
(5)犯罪嫌疑人、收赃人或窝赃人对赃物处置情况的言辞证据;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五)辩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六)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然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犯罪嫌疑人(单位)的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法库云收集的法律法规,仅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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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