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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

1.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证据指引

1)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男性,妇女既可能构成共犯,也可能单独构成本罪。

2)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解。证实:

A.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动机、目的、准备过程

B.与被害人关系,是否存在恋爱等特殊关系;

C.被害人对行为人的猥亵、侮辱或意图猥亵、侮辱行为的反应情况,如能否反抗,是否拒绝、反抗及反抗激烈程度等

D.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预谋、策划过程以及分工情况。此外,为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每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共同猥亵、侮辱的故意,应查明:

a. 事先有无预谋策划,有无事先或事中达成默契,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邪教组织等犯罪集团的成员之间以及曾多次结伙作案的犯罪分子之间,每次作案前都通过他们之间特定语言、表情、手势等达成默契,形成内容明确的共同犯罪的故意;

b. 有无持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者,以及未表示反对或同意意见者,要重点讯问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语言、行为,以此考察其主观态度。

② 被害人陈述。证实:

A.其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行为人有矛盾或同居、恋爱关系等;

B.行为人实施或欲实施猥亵、侮辱行为是否违背其真实意愿;

C.在当时情况下能否反抗,是否拒绝、反抗及反抗激烈程度等;

D.行为人在实施猥亵、侮辱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及其所产生的后果。

③ 证人证言:

A.现场围观群众、目击证人证言,证实其所看到(听到)的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言行、作案过程和现场情况;

B.知情人证言,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有矛盾,行为人是否曾有猥亵、侮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和举动,以及其所了解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被害人是否自愿及精神状态等。

C.书信、日记等书证。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狠亵、侮辱的故意。

通过上述证据并结合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出于寻求满足其性交以外的丝的满足和下流无耻的刺激目的,实施了侵害行为,而不是意图强奸或者伤害妇女身体康等其他目的。

3)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A.实施猥亵、侮辱辱行为的时间、地点、环境;

B.采取何种方式、手段;

C.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如何使用及结果等:

D.与被害人关系,是否存在恋爱等特殊关系;

E.实施犯罪的详细经过;

F.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体特征,包括括面部特征、身高、体态,以及当时的衣着情况等详细特征;

G.共同犯罪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等情况,查明每一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H.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者其他见证人。

② 被害人陈述。证实内容同上

③ 证人证言

A.目击证人证言,证实:

a.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

b.案发时间、地点、原因;

c.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具体特征,如相貌、体型、衣着等;

d.在案发现场所看见、听到的一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

B.抓获人、扭送人证言,证实:

a.如何获知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

b.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地点、过程;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投案、坦坦白、立功情节;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时的身体特征、衣着情况的描述

⑤若有多名抓获者,证言中的不一致之处应有合理解释。

C.现场发现人证言,证实其何时、何地、如何发现犯罪现场以及犯罪现场的有关情况。

D.其他知情人的证言。

④ 物证、书证:

A.作案工具,如刀枪、麻醉药物、绳索等;

B.现场遗留痕迹,如指纹、脚印、压痕、齿痕等;

C.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精斑、体液、毛发等;

D.书信、日记等,证实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

E.宾馆住宿登记,车(船)票、飞机票,证实被害人或行为人曾到过案发地点等情况

F.电信部门提供的(固定、移动)电话通话记录、短信息等记录;

G.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笔录)等,佐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其犯罪行为及后果。

⑤ 鉴定意见:

A.法医鉴定意见,证实器种类、打击部位、被害人伤情等;

B.痕迹鉴定意见,对上述指纹、脚印、压痕、弹痕、齿痕等进行鉴定,证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遗留的;

C.文检鉴定意见,证实有关书证上的笔迹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

D,血型、DNA鉴定意见,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身体、衣物或者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精液、体液、毛发等等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

E.精神病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的是否是精神病人;

F.麻醉醉药物、胃存物、排泄物分析鉴定意见。

⑥ 验、检查笔求

A.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B.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或行为人身体特征、伤情等。

⑦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资料。

⑧ 其他证明材料:

A.被害人、目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证人指指认现场笔录;

C.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作案工具及调取的相关物证;

D.侦查实验笔录、录像;

E.报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及破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案件来源、侦破经过以及犯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等。

⑨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同居、恋爱等特殊关系,是否利用教养、工作隶属等特定关系胁迫被害人就范等方面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部门(派出所、居委会、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⑩ 对被害人造成身体、精神损害的其他证据:

A.病历、诊诊断书、住院治疗记录;

B.被害人(试图)自杀、自残的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抢救记录等;

C.被害人亲友对被害人被害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如劳动能力、智力状况、后遗症、精神状态等的证言。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追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猥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实践中,应注意收集行为人是否“聚众”实施本罪,或是否在“公共场所”实施本罪的证据。

4)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本罪的侵犯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权利。证明本罪的客体主要通过上述主、客观方面的证据予以证明。本罪的侵害对象仅限于年满十四周岁的妇女,而不包括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2.猥亵儿童罪的证据指引

1)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系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A.实施猥亵行为的动机、目的、准备过程;

B.被害人对行为人的猥亵或意图猥亵的行为的反应情况,如能否反抗,是否拒绝反抗及反抗激烈程度等

C.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预谋、策划过程以及分工情况。此外,为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每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共同猥亵的故意,应查明:

a.事先有无预谋策划,有无事先或事中达成默契,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邪教组织等犯罪集团的成员之间以及曾多次结伙作案的犯罪分子之间,每次作案前都通过他们之间特定语言、表情、手势等达成默契,形成内容明确的共同犯罪的故意;

b.有无持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者,对于未表示反对或同意意见者,要重点讯问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语言、行为,以此考察其主观态度。

② 被害人陈述。证实

A.其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行为人有矛盾等;

B.行为人实施或欲实施猥亵行为是否违背其真实意愿;

C.在当时情况下能否反抗,是是否拒绝、反抗及反抗激烈程度等;

D.行为人在实施猥亵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及其所产生的后果。

③ 证人证言:

A.现场围观群众、目击证人证言,证实其所看到(听到)的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言行、作案过程和现场情况;

B.知情人证言,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有矛盾,行为人是否曾有猥亵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和举动,以及其声所了解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被害人是否自愿及精神状态等。

④ 书信、日记等书证。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猥亵的故意。

⑤ 证明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证据主要有:

A.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是否认识以及是否存在邻居、朋友、亲属、恋爱、同学等关系;

B.被害人的外貌、体型、衣着打扮;

C.被害人的自报年龄;

D.实施猥亵前和过程中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言行举止;

E.其他可以推断被害人年龄或精神状态的证据。

通过上述证据并结合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只是为了满足其性交以外的性欲、性刺激,而不是意图强奸或者伤害妇女身体健康等其他目的。

实践中,强制猥儿童罪与强奸幼女未遂在客观方面有相似之处,应注意从去观目的上加以正确区分。强奸幼女的目的是与幼女性交,而强制猥亵儿童罪的目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满足。

3)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A.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地点、环境;

B.采取何种方式、手段;

C.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如何使用及结果等;

D.与被害人关系;

E.实施犯罪的详细经过;

F.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体特征,包括面部特征、某些隐蔽特征、身高、体态,以及当时的衣着情况等详细特征;

G.共同犯罪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等情况应详细讯问,查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H.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者其他见证人。

② 被害人陈述,证实内容同上。应注意的是询问时应让其法定代理人在场。

③ 证人证言

A.目击证人证言,证实:

a.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

b.案发时间、地点、原因;

c.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具体特征,如相貌、体型、衣着等;

d.在案发现场所看见、听到的一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

B.抓获人、扭送人证言,证实

a.如何获知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

b.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地点、过程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投案、坦坦白、立功情节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时的身体特征、衣着情况的描述;

e.若有多名抓获者,证言中的不一致之处应有合理解释

C.现场发现人证言,证实其何时、何地、如何发现犯罪现场以及犯罪现场的有关情况

④ 物证、书证

A.作案工具,如刀枪、麻醉药物、绳索等;

B.现场遗留痕迹,如指纹、脚印、压痕、齿痕等

C.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精斑、体液、毛发等;

D.书信、日记等,证实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

E.宾馆住宿登记,车(船)票、飞机票,证实被害人或行为人曾到过案发地点等情况;

F.电信部门提供的(固定、移动)电话通话记录录、短信息记录;

G.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笔录)等,佐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其犯罪行为及后果。

⑤ 鉴定意见

A.法医鉴定意见,证实凶器种类、打击部位、被害人伤情等

B.痕迹迹鉴定意见,对上述指纹、脚印、压痕、弹痕、齿痕等进行鉴定,证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遗留的;

C.文检鉴定意见,证实有关书证上的笔迹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

D.血型、DNA鉴定意见见,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身体、衣物或者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精斑、体液、毛发等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

E.麻醉药物、胃存物、排泄物分析鉴定意见。

⑥ 勘验、检查笔录

A.现场勘査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等;

B.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或行为人身体特征、伤情等。

⑦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录音、录像等能够证实与犯罪有关的资料。

⑧ 其他证明材料:

A.被害人、目击证人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证人指认现场笔录

C.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作案工具及调取的相关物证

D.侦查实验笔录、录像;

E.报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案件来源、侦破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等。

⑨ 对被害人造成身体、精神损害的其他证据

A.病历、诊断断书、住院治疗记录

B.被害人(试图)自杀、自残的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抢救记录等

C.被害人亲友对被害人被害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如劳动能力、智力状况、后遗症、精神状态等的证言。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

4)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主要通过上述主、客观方面的证据予以证明。本罪的侵害对象仅限于未满十四周岁的男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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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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