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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
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证据指引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实施危害行为的目的,是否具有故意伤害或其他侵害的目的; 时间、地点、方式、手段;
(2)是否意识到危害行为的危险性以及可能会伤害他人的后果; 侵害部位及打击次数、被害人当场的受伤情况;
(3)在实施危害行为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及其所产生的后果;
(4)实施危害行为的具体过程;
(5)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体特征,包括面部特征、身高、体态,以及当时的衣着情况等详细特征;
(7)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者其他见证人;
(8)犯罪后的表现情况,如是否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被害人陈述。
(1)其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行为人有过节等;
(2)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前后和行为时的言行及其所产生的后果;
(3)行为人是否曾有故意伤害或其他侵害的意思表示和举动;
(4)证实被侵害过程等情况。
3.证人证言
(1)目击证人证言:
①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
②案发时间、地点、原因;
③双方的情况,包括行为人和被害人的面部特征、身高、体态、衣着等;
④在案发现场所看见、听到的一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
(2)抓获人、扭送人证言,证实
①如何获知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
②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地点、过程;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投案、坦白、立功情节;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时的身体特征、衣着情况的描述;
⑤若有多名抓获者,证言中的不一致之处应有合理解释。
(3)现场发现人证言,证实其何时、何地、如何发现犯罪现场以及犯罪现场的有关情况。
(4)被害人亲友对被害人被害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如劳动能力、智力状况、后遗等的证言。
(5)其他知情人的证言。
4.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如刀枪、毒药、绳索等;
(2)现场遗留痕迹,如指纹、脚印、压痕、弹痕、齿痕等;
(3)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毛发等;
(4)书信、日记等,证实行为人实施杀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
(5)电信部门提供的(固定、移动)电话通话记录、短信息记录;
(6)病历、抢救记录,死亡证明;
(7)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笔录)、欠条等,佐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其犯罪及后果.
5.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意见,证实凶器种类、打击部位、被害人伤情等;
(2)痕迹鉴定意见,对上述指纹、脚印、压痕、弹痕、齿痕等进行鉴定,证实是否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遗留的
(3)文检鉴定意见,证实有关书证上的字迹、印鉴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
(4)血型、DNA鉴定意见,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身体、衣物及现场留的血衣、血迹、毛发等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
(5)伤残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等
(2)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或行为人身体特征、伤情等。
7.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资料。
8.其他证明材料
(1)被害人、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证人指认现场笔录;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作案工具及调取的相关物证;
(4)侦查实验笔录、录像;
(5)报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案件来源、侦破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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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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