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不仅刻在大理石上,更刻在我们的心中。
本网站内容仅作普法及教学研究,请勿作他用。
本站内容由刑事辩护专家周文涛律师提供法律技术指导,周文涛律师微信:zhouwentao818网站已升级,
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网址fakuyun.cn,大家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法库云,可查找到更丰富的内容。
咨询微信号zhouwentao818,若不能查看,请关注“法库云”或者刑法学堂微信公众号,并回复“法库云”即可获得解决方法。
法库云使用方法点我 。
最近更新:新法速递点我。


证据指引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证据指引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1)作案的动机、目的,对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
(2)犯罪起意的过程,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
(3)对经营活动的性质、是否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等是否存在明确认识;
(4)共同犯罪的策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每个人的相对应的犯罪行为。此外,为准确认定是否是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每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共同非法经营的故意,应查明:
①事先有无预谋策划,有无事先或事中达成默契。单位犯罪以及犯罪集团、犯罪团伙成员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共同非法经营故意;
②有无持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者。对于未表示反对或同意意见者要重点讯问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语言和行为表现;
③分赃和赃物去向情况,以此判明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
(5)单位犯罪的,需要通过收集和提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供述、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的财务账目等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以证明非法经营的行为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的;
(6)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起止时间、经营地点;
(7)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方法、手段;
(8)非法经营的业务种类。是香烟等专营、专卖物品,还是证券、保险、电信等业务;
(9)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物品数量、销售渠道、销售数额、盈利数额,以及是否达到立案、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
(10)共同犯罪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等情况,查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11)具体、详细的犯罪经过;
(12)非法经营活动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包括处罚时间、地点处罚种类和金额等。
2.证人证言
(1)从事非法经营的行为人或单位的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等员工的证言,证实其了解的犯罪经过、犯罪手段等,从而反映行为人主观故意;
(2)知情人证言,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所经营的业务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而未经批准、许可,擅自经营;
(3)具体销售人员证言,证实:
①其与行为人的关系;
②是否明知行为人没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而经营有关物品或业务;
③非法经营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销售渠道、销售数额、盈利数额等。
(4)非法经营单位或相关交易单位的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等的证言。证实非法经营的情况,具体内容同上;
(5)其他知情证人证言。证实所知悉的非法经营的有关情况。
3.书证、物证
(1)从事非法经营的行为人或单位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证明其行为是否违反了许可经营制度;
(2)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科劣迹、社会生活经验、取得资格证书及履历方面的证据,对证明其非法经营故意亦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3)被查获的非法经营物品,如香烟等;
(4)实施非法经营的作案工具,如机器设备等;
(5)赃款;
(6)书信、日记、邮件、短信、微信等,证实行为人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
(7)合同、收据、借条、欠条、发票等,证实与非法经营有关的情况:
(8)股票、保险单、期货合同及其交易记录等,证实非法经营的种类、过程及经营额等情况;
(9)相关的账册、记账凭证、支票、本票、汇票存根等,证实非法经营的销售数量、价格、金额、时间等;
(10)被行为人买卖的进出口许可证、进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矿产开采许可证、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等;
(11)非法经营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行为人实施非法经营的单位系虚构,或者是假冒其他单位或他人的名义,以及被假冒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本单位并没有经营过相关业务;
(12)有关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行为人实施的经营活动未经其许可、批准;
(13)有关国家机关对非法经营活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通知单等。
4.鉴定意见
(1)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计报告,证实非法经营的数量、价格、销售数额、盈利数额等;
(2)文检鉴定,证明有关书证上的笔迹、印鉴的真伪及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等是否系伪造等。
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证实销售现场、营业现场、仓储现场等情况。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包括录音、录像等资料以及电子数据资料等。
7.其他证明材料
(1)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指认现场笔录;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作案工具及调取的相关物证;
(4)起赃笔录、退赃笔录、收缴笔录,证实有关起、退、收缴赃款赃物的情况;
(5)报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案件来源侦破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行为人未经有关国家部门批准、许可,擅自经营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业务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我们

法库云收集的法律法规,仅供各位参考,
具体内容均应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内容为准。
如果您在使用中发现本法库有错忘漏等情形,
可在关注“法库云”微信公众号后,在后台告知我,我会及时补正,非常感谢!
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也在也可关注我的微信号
zhouwentao818

网站已升级,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网址fakuyun.cn,大家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法库云,可查找到更丰富的内容。
 
裁判要旨部分的案例号和目录作检索用

法库云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8-2021
ICP证:鄂ICP 备18024354号-1

 
   一切过往,皆为序章!



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
具体可咨询。(找好律师、大律师、顶级律师)

您是第 4983793 位来访者
微信公众号:法库云
微信:fakuyun666
邮箱:fakuyun@qq.com
公安备案号:42018502003141
ICP备案号:鄂ICP备18024354号-1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