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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 证据指引

(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其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格,商标是否被涂改、覆盖或者是否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承担过民事责任后又再次销售同一商标商品等,证实实行销售行为的主观心态,对其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明知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故意产生的原因和过程。单位犯罪的,应讯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预谋、策划、商议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实施犯罪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等。
2.被害人陈述。证实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等。
3.证人证言。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人的证言,证实商品上的商标系他人伪造、变造并向行为人提供的等。
4.鉴定意见。证明行为人销售的商品上的商标、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文件系他人伪造或变造等。
通过上述证据并结合其他客观证据方面的证据,证实本罪的主观方面的故意构成,表现为侵权行为人具有明知商品上的商标系假冒而仍然予以销售的主观故意。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在实施销售行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品上的商标系他人伪造、变造的,或者行为人为销售而购入的商品系在正规渠道、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购入的,则即便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三)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本罪的客观方面需要证明的,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情形。构成此行为有三个条件:其一,客观上有销售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其二,该商品上的商标系假冒;其三,销售金额较大。该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商标权人的商标及合法使用他人商标的商品。实践中,在收集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客观行为的证据时,要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证实行为人明知商品上的商标系假冒而予以销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名称、商标的品牌等情况;
(2)商品上的商标是否属于假冒、是何人假冒、是否得到商标注册人授权等;
(3)所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来源、进货渠道、进货价格,商标是否明显被涂改、调换、覆盖等;
(4)销售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方式、资金来源等情况;
(5)销售的数量、价格、范围、违法所得数额及去向等。
2.被害人陈述。证实:
(1)被侵权注册商标的名称、权利人的基本情况等;
(2)行为人销售行为是否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以及许可是否真实等情节;
(3)如何发现被侵权犯罪事实,以及发现的侵权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侵权手段、方式、销售人的情况、侵权商品的去向等;
(4)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况。
3.证人证言。证实:
(1)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上的商标伪造人、实施销售的人员及购买的消费者及相关知情人,对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了解情况,包括商标是否伪造、变造及伪造、变造的过程,向行为人销售的情况,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货及销售价格、数量、商品存放的地点、违法所得数及去向等。
(2)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或证言。证实:
① 如何获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
② 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地点、过程;
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抗拒抓捕、投案、坦白、立功等情节;
④ 起获有关书证、物证及赃款的过程;、
⑤ 对抓获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物的描述。
4.物证、书证。证实:
(1)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原物及复制件;
(2)行为人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活动的场所、工具、设备的实物和照片;
(3)行为人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活动的发票、账簿、银行票据;
(4)销售过程中的相关合同、入出库凭证、提货单、邮寄单证、运输单证、文书、准印证、书号、刊号、版号、会议记录等;
5.鉴定意见。证实:
(1)涉案商品上注册商标真伪的鉴定意见;
(2)对有关书证的文检、痕检鉴定。证明商标、许可等是伪造或虚假的;
(3)审计、会计鉴定意见。证明行为人销售的数量及违法所得数额等情况。
6.其他证据材料。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物证勘验检查笔录,举报、控告材料,辨认、指认笔录,扣押清单,扣押、返赃、追缴笔录,销毁、封存证明等,结合其他证据证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过程、后果等,同时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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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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