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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

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证据指引
1.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负有纳税或者扣缴义务的人;包括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个人和依法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个人以及这些单位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重点收集、审查如下证据:
(1)税务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有纳税义务或负有扣缴义务的证明;
(2)单位内部人员分工情况的证明;
(3)能够证实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人证言、书证等;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是否明知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纳税义务,是否了解掌握单位的实际经营状况(纳税申报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盖章),是否了解或掌握单位的应纳税率,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结果等。
2.证人证言, 包括举报人、财会人员、经营人员、仓库保管员、税收征管人员等人的证言。证实行为人明知偷税而追求该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3.物证、书证,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的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财务报表及及纳税申报表、发票以及生产、经营的货物,伪造、变造、销毁上述账目凭证的作案工具等,以反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税的直接故意。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本罪在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明知具有纳税义务,为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指使直接责任人员、会计人员、税务代理人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从而证明行为人具有逃税的主观故意。
(三)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1.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共性证据
(1)行为人“已纳税额”方面的证据
①已纳税金、待扣税金、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等会计账簿;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③各种完税证明;
④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纳税申报资料;
⑤税务机关出具的行为人已纳税款的证明。
(2)“应纳税额”方面的证据
①涉嫌逃税犯罪的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包括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单证、业务合同等;
②涉嫌逃税犯罪的相关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包括材料明细账、产品明细、销售明细账、发出商品明细账、应付账款明细账、存货明细账等)、日记账(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等)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③税务机关出具的审计鉴定意见,证实行为人在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等情况。
(3)行为人实施逃税犯罪的其他证据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证明逃税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逃税数额、情节等,并与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相互印证,从而认定逃税犯罪事实的成立;
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税款报告表以及与代扣代收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应扣缴税金细目清单、扣税项目表等书证,证实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的情况;
③ 涉案单位的库存原材料、货物等,证实货物进库、出库及库存的情况,主要包括原材料及生产成品的入库单、出库单、库存实物清单等;
④ 涉案单位的银行账户,证实进出款项的情况;
⑤ 其他涉嫌逃税犯罪的证据,包括会议记录、相关文件、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资料等;
⑥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证实存在隐匿、销毁证据的现场,并提取相关物证、书证;
⑦ 文检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证实有关材料系伪造、变造、擅自销毁的账簿、跨级凭证、业务合同等;税务机关出具的审计鉴定意见,证实行为人的纳税期间、应纳税额、已纳税额、申报税额、逃税数额及其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等情况;
⑧ 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资料及送达证明,主要包括税务稽查报告、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税及罚款收据、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执行报告等,证实纳税人曾因逃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含二次)行政处罚以及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等有关情况;
⑨税务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关证据,包括供述和辩解,行贿、受贿的赃款赃物,有关书证,证人证言以及其他有关证据。证实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互相勾结共同逃税;
2.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本罪除按上述要求调取有关证据外,还应根据各税种的自身特点,调取如下相关证据:
(1)增值税
① 购货环节的相关凭证及资料,包括已作进项抵扣、未作进项抵扣和未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编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税法规定获取的普通发票或其他票据、售货方提供的货物销售资料等,证实购进货物的实际数额;
②销售环节的会计凭证和资料,包括已[s1] 入账和未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伪造、变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其他票据、销售合同、出库单、运输凭证等,证实销售货物的实际数额。
(2)消费税
① 购进生产消费品原材料的相关凭证,包括已入账和未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伪造、变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未按税法规定获取的其他票据,售货方提供的原材料销售资料、购销合同,已作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等,证实购进货物的实际数额;
② 应税消费品销售环节的相关凭证和资料,包括给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伪造、编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销售货物的其他票据,销售合同等,证实销售货物的数额。
(3)营业税
① 涉案单位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营业收入的相关会计凭证及资料,证实营业收入的情况;
② 允许从计税依据中适当扣除项目的会计凭证、业务合同及相关资料,证实可扣除项目情况。
(4)企业所得税
  ① 涉案单位取得应税收入,如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租赁收入、股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相关凭证及资料,证实应税收入的取得情况;
② 准许涉案单位扣除项目,如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的相关凭证及证明,包括发票、提货单据、验收记录等,证实准予扣除项目的情况;
③ 关联企业的相关账户及会计资料,证实是否采取“以货易货”的交易方式进行逃税等;
④ 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审计、会计鉴定意见。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行为人明知具有纳税义务,为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指使直接责任人员、会计人员、税务代理人实施了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拒不补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或者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主、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实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即国家依法确立,并通过税务机关具体执行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税款的法律制度。其犯罪对象是依法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但关税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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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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