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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84条)证据指引
本案的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及与该职务、职责有关的制度。
(2)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是事前收受还是事后收受。
(3)受贿贿赂时与行贿人交谈或沟通的具体内容,行贿人提出或暗示过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对所提要求的表示。
(4)通过家人或他人收受贿赂的,家属或他人告诉犯罪嫌疑人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及告诉的具体内容。
(5)受贿的手段(①索贿;②被动接受财物)、方式(①一般意义的贿赂;②“借用”、“租用”; ③以回扣、手续费等名义的变相贿赂)、途径(①自己收受;②通过家人或指定的人收受)。
(6)收受贿赂的种类(①财物:货币、金银首饰、名贵字画、房屋、汽车、家用电器等;②财产性利益:有价证券、存折、票据、股份、股票等)、数量、特征、包装、价值。
(7)收受的贿赂系货币的,是现金收受还是通过转账(具体账号)收受。
(8)行贿人请托事项的具体内容(①推销产品;②购买物资;③联系业务;④其他)、性质(①正当利益;②不正当利益)。
(9)犯罪嫌疑人利用手中的职务便利帮助行贿人实现请托事项的具体手段(特别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便利)、经过、结果。
(10)收受贿赂的用途、去向。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①索贿型受贿: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的故意;②收受型受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即权钱交易的故意)。
(2)犯罪原因、动机(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行贿人证言。包括:
(1)行贿人的自然情况,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关系、行贿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关系或业务关系。
(2)行贿的时间、地点、次数、每次的数额、在场人、具体经过,及行贿人与接收贿赂的人交流或沟通的内容。
(3)行贿的原因、目的,行贿人有请托事项的,该请托事项的具体内容(①推销产品;②购买物资;③联系业务;④其他)、性质(①正当利益;②不正当利益)。
(4)行贿的手段(①主动行贿;②被索贿)、方式(①一般意义的贿赂;②“借用”、“租用”;③以回扣、手续费等名义的变相贿赂)
(5)贿赂的种类(①财物:货币、金银首饰、名贵字画、房屋、汽车、家用电器等;②财产性利益:有价证券、存折、票据、股份、股票等)、数量、特征、包装、价值。
(5)接收贿赂的对象(①犯罪嫌疑人本人;②犯罪嫌疑人亲属;③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
(6)以货币行贿的,是现金行贿还是通过转账(具体账号)行贿。
(7)行贿行为是否有其他知情人,知情人的情况及知情的原因和经过。
(8)通过行贿谋取利益的情况。
2.知情人证言。包括:
(1)知情人与行、受贿人的关系。
(2)对受贿人职权范围、行贿人职业和受贿人职权关系的知晓情况。
(3)收受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及行贿人与接收贿赂的人交通或沟通的内容。
(4)犯罪嫌疑人具体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经过和内容.
(5)犯罪嫌疑人处置贿赂的情况。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三)物证
1.涉案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包装及照片。包括:
(1)货币、金银首饰、名贵字画、房屋、汽车、家用电器等。
(2)有价证券、存折、票据、股份、股票等。
2.犯罪嫌疑人用受贿的货币购买的物品及照片。
(四)书证
1.有关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书证。包括:任职文件、任职委托书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书证。包括:
(1)有关文件、记录、批示。
(2)有关经济活动、金融活动的合同、协议、资金往来票据和财务凭证等。
3.其他书证。包括:
(1)犯罪嫌疑人或行贿人收受贿赂或行贿的书信、日记。
(2)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经济往来、受贿数额的合同、单据、账簿、发票等。
(3)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的资金进出记录。
(4)行贿人为单位的,行贿人的工商注册资料,经营内容、围的文件,及相关财务资料。
(五)鉴定意见
1.犯罪嫌疑人、行贿人签字笔迹、印签的文检鉴定。
2.因受贿而导致国家、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司法会计、工程质量鉴定。
3.涉案财物的估价鉴定。
(六)辨认笔录
犯罪嫌疑人、行贿人、知情人对行贿现场、贿赂的财物等的认。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记载犯罪嫌疑人进入行贿现场的监控录像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知情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的视听资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2.电子数据。包括:
行贿人通过网络、手机等与犯罪嫌疑人或亲属或其指定的人系、沟通等形成电子数据材料。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4.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本案的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及与该职务、职责有关的制度。
(2)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是事前收受还是事后收受。
(3)受贿贿赂时与行贿人交谈或沟通的具体内容,行贿人提出或暗示过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对所提要求的表示。
(4)通过家人或他人收受贿赂的,家属或他人告诉犯罪嫌疑人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及告诉的具体内容。
(5)受贿的手段(①索贿;②被动接受财物)、方式(①一般意义的贿赂;②“借用”、“租用”; ③以回扣、手续费等名义的变相贿赂)、途径(①自己收受;②通过家人或指定的人收受)。
(6)收受贿赂的种类(①财物:货币、金银首饰、名贵字画、房屋、汽车、家用电器等;②财产性利益:有价证券、存折、票据、股份、股票等)、数量、特征、包装、价值。
(7)收受的贿赂系货币的,是现金收受还是通过转账(具体账号)收受。
(8)行贿人请托事项的具体内容(①推销产品;②购买物资;③联系业务;④其他)、性质(①正当利益;②不正当利益)。
(9)犯罪嫌疑人利用手中的职务便利帮助行贿人实现请托事项的具体手段(特别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便利)、经过、结果。
(10)收受贿赂的用途、去向。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①索贿型受贿: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的故意;②收受型受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即权钱交易的故意)。
(2)犯罪原因、动机(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行贿人证言。包括:
(1)行贿人的自然情况,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关系、行贿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关系或业务关系。
(2)行贿的时间、地点、次数、每次的数额、在场人、具体经过,及行贿人与接收贿赂的人交流或沟通的内容。
(3)行贿的原因、目的,行贿人有请托事项的,该请托事项的具体内容(①推销产品;②购买物资;③联系业务;④其他)、性质(①正当利益;②不正当利益)。
(4)行贿的手段(①主动行贿;②被索贿)、方式(①一般意义的贿赂;②“借用”、“租用”;③以回扣、手续费等名义的变相贿赂)
(5)贿赂的种类(①财物:货币、金银首饰、名贵字画、房屋、汽车、家用电器等;②财产性利益:有价证券、存折、票据、股份、股票等)、数量、特征、包装、价值。
(5)接收贿赂的对象(①犯罪嫌疑人本人;②犯罪嫌疑人亲属;③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
(6)以货币行贿的,是现金行贿还是通过转账(具体账号)行贿。
(7)行贿行为是否有其他知情人,知情人的情况及知情的原因和经过。
(8)通过行贿谋取利益的情况。
2.知情人证言。包括:
(1)知情人与行、受贿人的关系。
(2)对受贿人职权范围、行贿人职业和受贿人职权关系的知晓情况。
(3)收受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及行贿人与接收贿赂的人交通或沟通的内容。
(4)犯罪嫌疑人具体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经过和内容.
(5)犯罪嫌疑人处置贿赂的情况。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三)物证
1.涉案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包装及照片。包括:
(1)货币、金银首饰、名贵字画、房屋、汽车、家用电器等。
(2)有价证券、存折、票据、股份、股票等。
2.犯罪嫌疑人用受贿的货币购买的物品及照片。
(四)书证
1.有关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书证。包括:任职文件、任职委托书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书证。包括:
(1)有关文件、记录、批示。
(2)有关经济活动、金融活动的合同、协议、资金往来票据和财务凭证等。
3.其他书证。包括:
(1)犯罪嫌疑人或行贿人收受贿赂或行贿的书信、日记。
(2)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经济往来、受贿数额的合同、单据、账簿、发票等。
(3)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的资金进出记录。
(4)行贿人为单位的,行贿人的工商注册资料,经营内容、围的文件,及相关财务资料。
(五)鉴定意见
1.犯罪嫌疑人、行贿人签字笔迹、印签的文检鉴定。
2.因受贿而导致国家、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司法会计、工程质量鉴定。
3.涉案财物的估价鉴定。
(六)辨认笔录
犯罪嫌疑人、行贿人、知情人对行贿现场、贿赂的财物等的认。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记载犯罪嫌疑人进入行贿现场的监控录像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知情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的视听资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2.电子数据。包括:
行贿人通过网络、手机等与犯罪嫌疑人或亲属或其指定的人系、沟通等形成电子数据材料。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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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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