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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200704012】准确把握引渡案件的审查要领——上海高院首例引渡案件审查回顾
文/顾齐奇 黄祥青 徐立明

  ■案号 (2006)沪高刑引字第1号(2006)刑引字第6号

  2006年8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市第一例引渡审查案件。该案被请求引渡人俄罗斯联邦公民沙宾科夫·尼古拉·米哈伊洛维奇,系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国籍“领袖”号货轮水手,“领袖”号货轮于2004年12月中旬停靠上海港进行修理。2005年1月11日22时30分左右,沙宾科夫酒后与同船俄罗斯联邦水手麦里尼克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将对方打倒在地。“领袖”号货轮水手长闻讯赶来将麦里尼克送回其住宿舱。次日凌晨3时30分许,麦里尼克被发现死于自己的住处。案发后,上海市公安机关应俄罗斯联邦驻沪总领事馆要求,立案侦查并对尸体进行了检验。尸检结果表明,麦里尼克系生前遭外力打击头面部、颈部和躯干部等处,造成广泛性损伤和出血,致损伤性休克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据此,上海市公安机关羁押了沙宾科夫。根据我国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俄罗斯联邦确认,沙宾科夫已涉嫌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05条所规定的杀人犯罪,据此请求将其引渡给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引渡法的规定,引渡审查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我国引渡法和有关引渡条约规定的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案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首例案件,也是国内迄今为止仅有的的几起案件之一。我国引渡法对引渡审查仅作了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实践中也未形成比较规范、成熟的开庭程序先例和相应的裁定文书格式规范,审查工作有一定难度。为确保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圆满完成审查任务,为今后审查引渡案件创建范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对案件审查高度关注,决定由齐奇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在审判长领导和主持下,合议庭以依法、创新、公正和效率为指导思想,明确审查工作要领,严格按照要领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案俄罗斯联邦的引渡请求进行了审查。
  要领之一是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条约和惯例,为案件审查做好司法依据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是审查本案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合议庭着重学习和研究了引渡法和条约全文,通过归纳疏理,充分了解、熟练掌握引渡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审查的基本程序、引渡审查的基本要求、被请求引渡人的基本权利、准予引渡的条件等规定,奠定了案件审查工作的法律基础,同时尽最大可能地查找有关资料和文献,努力撷取最高法院、外省市法院乃至国外司法机关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炼审查规则、积累审查技巧,为我市首例引渡案件的审查做好充分的技术准备。另外,由于本案被请求引渡人涉嫌犯罪的行为地是中、俄之外的第三国国籍船只,俄罗斯联邦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具有可靠的司法管辖依据,也是审查的重点问题之一。为此,合议庭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有关规定也作了专题研究,并且查阅了有关第三国的信息资料,为应对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就管辖问题提出的异议,提前做好了充分的法律准备。
  要领之二是严格依照我国引渡法和有关引渡条约规定,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进行立案审查。
  引渡法第十条规定,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提供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第十三条规定,请求国提交的引渡请求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但合议庭审查发现,俄罗斯联邦的引渡请求书未附中文译本,也没有提供任何被请求引渡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明显不符合引渡法规定的审查引渡案件的立案条件,影响本院对案件的立案审查。据此,合议庭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通过外交途径敦促俄方补充提交有关中文译本和证据材料的建议,有效地消除了案件进入审查程序的法律障碍,使案件的审查得以及时、迅速地进行。
  要领之三是掌握被请求引渡人思想动态,释法明理引导其依法参与审查程序。
  本案被请求引渡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于2005年1月12日被我市公安机关侦查羁押,至2006年8月7日我院立案审查俄罗斯联邦的引渡请求,已历时近一年零八个月。这其中除了侦查取证、俄方审查启动引渡请求、中方审查受理引渡请求等必经程序耗时外,我有关司法机关因经验不足,一度将被请求引渡人行为发生地视为中国领域而对案件进行审理,也是导致羁押时间延长的因素之一。由于羁押时间较长,导致被请求引渡人思想情绪极度抵触,终日抱怨受到不公正待遇,屡屡违反监管规定,多次提出无理要求,甚至以绝食等过激行为相要挟。
  针对这一可能妨碍审查顺利进行的特殊情况,合议庭以依法向被请求引渡人送达俄罗斯联邦引渡请求书副本为契机,除依法向被请求引渡人宣告案件已进入引渡审查程序,告知其依法享有对引渡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和委托中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等权利外,着重通过耐心倾听其宣泄心中积怨、认同其提出的合理要求、贬责其扰乱监管秩序的过激言行、正告其应当遵守中国羁押场所监管规定、提示其可以就所认为的不公正待遇问题向中国法律监督机关提出意见、解答其因被请求引渡而产生的疑问、释明法院将在开庭审查期间依法充分保护其申辩权利等方式,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疏导。为取得监管机关的配合,发挥监管环节的调适作用,合议庭还与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作了沟通,商请他们在严格依法监管的前提下,考虑被请求引渡人的饮食习惯、语言障碍和羁押时间较长等特殊因素,在有关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适当放宽其生活待遇,以体现中国司法机关对其所处困境的关注。经过合议庭的努力,被请求引渡人的抵触情绪明显趋于缓和,表示愿意服从羁押场所的监管、尊重我院对俄罗斯联邦引渡请求进行的审查、履行中国法律规定的被请求引渡人的有关义务。被请求引渡人态度的转变,为开庭审查的顺利进行扫清了障碍。(图略)
  要领之四是依照引渡法并参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赋予被请求引渡人充分的诉讼权利。
  鉴于引渡法对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审查程序中的权利仅作了可以对引渡请求提出意见、可以委托中国律师和对高级法院引渡裁定提出意见的原则性规定,对于被请求引渡人拒绝或者无力委托律师时如何处置、被请求引渡人是否还享有其他权利等均未明示的实际立法状况,合议庭决定参照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审理涉外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赋予被请求引渡人充分的诉讼权利。例如,按照引渡法的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可以委托中国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本案被请求引渡人却表示不需要委托律师。对被请求引渡人的这一弃权之举,合议庭并没有简单地予以认可。合议庭认为,被请求引渡人系外籍人员,不了解中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没有中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其难以及时、充分、有效地针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书发表意见,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客观、公正、文明地进行审查。据此,合议庭决定参照最高法院有关审理涉外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被请求引渡人指定律师,并说服其接受了这一决定。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被请求引渡人遵循我国引渡法的要求,围绕引渡请求提出了针对较强的答辩意见书,有效地行使了我国引渡法所赋予的抗辩权利。又如,引渡法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引渡案件,应当听取被请求引渡人的陈述及其委托的中国律师的意见,除此之外,对于被请求引渡人在审查程序中,特别是在开庭审查程序中,是否可以要求调换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可以在法庭审查终结发表最后意见,被请求引渡人是否可以选择使用汉语发表意见等,引渡法均未作规定。对此,合议庭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赋予被请求引渡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和拒绝使用俄语翻译服务的权利。合议庭的考虑是,根据引渡法对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准予引渡条件进行程序审查,与依照刑法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如何适用刑罚进行实体审判,虽然两者的活动性质和系争对象明显不同,但案件当事人即将面临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境遇是一致的,因而人民法院有义务使被请求引渡人同等地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诉讼权利,除非引渡法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人民法院没有理由限制被请求引渡人行使这些权利。
  要领之五是精心拟定公开开庭审查提纲,积极做好应对预案。
  审查引渡案件,与审判刑事犯罪案件一样,核心在于对开庭程序和审查内容的把握。依法正确设置庭审程序和内容,是做好整个案件审查工作的关键。为此,合议庭以审查程序和内容设置为突破口,依照引渡法规定的程序框架和基本原则,根据引渡审查工作的特点,借鉴审判刑事犯罪案件程序和内容的基本要素,精心布局、逐项设计、反复评估、逐字斟酌、数易其稿,最终形成由被请求引渡人基本情况审查、引渡案件由来和审查法律依据宣告、被请求引渡人基本权利宣告、引渡请求书指称被请求引渡人涉嫌犯罪行为及罪名情况审查、引渡请求书承诺义务情况审查、被请求引渡人陈述最后意见等主要程序和内容组成的庭审提纲。其中,对于被请求引渡人涉嫌犯罪的行为是否必须进行审查,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有意见认为,引渡法第七条规定的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是“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据此理解,只要引渡请求书指称被请求引渡人行为涉及的罪名,依照我国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的,就视为符合了这一条件,无需对被请求引渡人涉嫌该犯罪的行为进行审查。合议庭认为,被请求引渡人涉嫌犯罪的行为,是准予引渡的必要前提,不进行相应的审查,就难以确认被请求引渡人是否已涉嫌犯罪行为,进而所谓的罪名也是难以成立的,更谈不上审查判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的问题了。引渡法第十二条规定引渡请求国应当在出具请求书的同时提供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其意义也在于此。如若不然,立法就没有必要作出请求国必须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强制性规定了。因此,被请求引渡人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成为引渡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考虑到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被长时间羁押而在法庭上发泄积怨,进而提出与引渡审查无关的问题,甚至情绪过激扰乱法庭秩序,合议庭在精心拟定开庭审查提纲的同时,还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作了充分的预估,制定了多种应对方案。例如,针对沙宾科夫可能就我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对其实施较长时间刑事羁押,以及我有关司法机关曾对本案进行审理等进行无端指责的情况,合议庭拟定了“释明+警告”的应对方案,即向被请求引渡人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是应俄罗斯联邦驻沪总领事馆照会的要求,对发生在‘领袖’号货轮上的俄罗斯公民被殴打致死亡案件进行刑事侦查。中国司法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包括对你所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俄罗斯联邦根据中国司法机关侦查取得的证据,认为你应当承担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刑事责任,并已决定对你发布国际通缉令实施拘留。中国司法机关对你实施的刑事羁押,是案件侦查、引渡程序启动及其受理、审查所必须的,也是俄罗斯联邦国际通缉令和拘留强制措施所要求的,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无可置疑。至于你涉嫌犯罪的行为是否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争议问题,将由法庭依法审查认定”,据此警告被请求引渡人:“不得继续在法庭上发表指责中国司法机关的言论。”又如,针对沙宾科夫可能对我羁押场所监管人员的监管方式、手段发表诬告不实之词、发泄不满情绪的情况,合议庭拟定了“警告+疏导”的应对方案,即警告被请求引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羁押场所的监管人员是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你执行羁押监管,作为在中国境内的被羁押人员,你有义务服从中国羁押场所监管人员依法施行的监管措施。”同时对其进行疏导:“如果你认为监管人员的监管方式和手段涉嫌违法,可以在法庭审查终结后,以书面方式向法庭提出意见,由法庭依法转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等等。
  规范、完整的审查程序和内容,及时有效的应对方案,促成了良好的开庭审查效果,展示了中国司法和中国法官的风范。对此,参加旁听的俄罗斯联邦驻沪总领事也对庭审表示满意。
  要领之六是针对引渡案件审查程序的特点,创新法庭布局。
  按照引渡法的规定,对引渡案件的公开开庭审查,是人民法院就请求国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涉案当事者不是检察机关提请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审查的对象不是控、辩双方讼争的犯罪事实和定罪量刑问题,法庭也不对请求国指称被请求引渡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确实进行审理和判决,因而实质上是一种听取被请求引渡人陈述,及委托律师意见的刑事听证程序,不属于刑事审判程序的范畴。而现行刑事法庭的布局,都是根据刑事审判程序的要求设置的,目的也是要体现两造对立的诉讼特点,并不适合于刑事听证程序的需要,也难以显示人民法院公正审查、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由于刑事听证程序的法庭如何设置,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合议庭从审查引渡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以现有的刑事审判法庭为基础,综合考虑引渡审查程序的特点,在不改变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座位的前提下,探索性地设置了被请求引渡人与律师同排直面正对合议庭就座的法庭布局,有效地解决了现行刑事法庭不适应听证程序的问题,较好地体现了引渡案件审查程序的特点,也为今后刑事听证法庭的设置开创了新的模式。
  要领之七是针对高级法院引渡审查程序的特点,精心制作引渡裁定书。
  依照引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引渡案件,应当根据请求国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引渡法和引渡条约的规定,作出引渡裁定书,即裁定引渡请求符合引渡条件或者裁定不予引渡。但是,高级法院引渡裁定书应当如何制作,最高法院尚未制定相应的格式规范,同时也没有成熟的实例文本可以借鉴。为此,合议庭在分析、研究现有规定和有关信息材料的基础上,决定以最高法院制发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为基本框架,结合引渡审查程序和审查内容的特点,参考最高法院有关引渡裁定书的语言规范,制作适用于高级法院的引渡裁定书。根据引渡法第二十五条关于高级法院引渡裁定需经最高法院核准的规定,高级法院对引渡案件的审查,从审级上讲具有初审的性质,类似于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审程序。据此,合议庭以《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样式为参照依据,结合引渡审查程序之听证特点进行必要的修正和重构,以被请求引渡人身份事实、引渡案件来源、审查管辖依据和审查程序、引渡请求和被请求引渡人及其律师抗辩意见、法庭对抗辩意见的审查分析结论、法庭对引渡请求的裁定结果和法律依据等为叙述主线,借鉴、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最高法院引渡裁定书的法律用语表述,运用集体智慧,群策群力、精雕细琢,精心撰写,最终形成符合法律文书基本格式要求、反映审查管辖级别、突现审查程序及内容特点、语言规范严谨的高级法院引渡裁定书,并得到最高法院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引渡裁定书重点突出对被请求引渡人及律师意见的分析评判,强调以理服人,目的在于促使被请求引渡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裁决结果。例如,沙宾科夫在庭审中提出,其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发生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国籍的货船上,按照有关国际法的规定,该船属于船籍国领土,应当由船籍国行使司法管辖权。对此,引渡裁定书在查明我国引渡法和俄罗斯刑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表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国虽然对“领袖”号货船享有司法管辖权,但该国并没有提出引渡沙宾科夫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请求,而俄罗斯刑法则明确规定,俄对在其境外实施犯罪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拥有司法管辖权,被请求引渡人否定俄罗斯联邦对其行为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意见难以成立。又如,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俄方引渡请求对沙宾科夫涉案行为的叙述,与其提供的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尽相符,难以据此追诉被请求引渡人犯有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05条所规定的谋杀罪。对此,引渡裁定书以我国引渡法和中俄引渡条约规定的准予引渡条件为依据,明确指出,被请求引渡人行为的犯罪性质问题,不构成应当或者可以拒绝引渡的条件,不影响对俄方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准予引渡条件的审查。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的谋杀罪,应当由俄司法机关根据有关证据和本国法律规定作出裁判,中国法院依法不予审查和认定。再如,沙宾科夫和律师在庭审中提均到沙宾科夫被我司法机关羁押期间的折抵刑罚问题。对此,引渡裁定书明确承诺,将如实通知俄罗斯联邦司法机关根据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决定。等等。
  由于说理充分,引渡裁定书宣布后,沙宾科夫对引渡裁定书的分析评判意见未表示异议。
  要领之八是充分发挥律师的参与和配合作用。
  基于本案的首例性质,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特别指定了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徐晓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徐晓青,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翟建,为本案被请求引渡人提供法律帮助。合议庭认为,律师是审查程序中的主要角色之一,首例引渡案审查的圆满完成,离不开律师的积极参与。因此,合议庭十分注重倾听两位资深律师的意见,注重发挥他们的作用。例如,在决定使用被请求引渡人与律师同排直面正对合议庭就座的法庭布局时,合议庭不是简单地以法庭主持者的身份自行其事,而是主动告知律师改变法庭布局的意图,建议他们从庭审参与者的角度,对这种法庭布局方案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在取得律师认同后才付诸实践,提高了这种法庭布局的可行程度,也避免了律师因不理解而提出异议,影响开庭审查进行的风险。又如,针对本案被请求引渡人因被较长时间羁押而情绪急躁、对我司法机关怀有抵触心理的实际情况,为引导被请求引渡人在法庭上正确、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法庭审查的顺利进行,合议庭在自身尽力做好释法劝解工作的同时,也尝试着发挥律师的作用,建议律师通过为被请求引渡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途径,着重向被请求引渡人提供遵守中国法律、依照中国法律正确应对审查程序的法律援助意见,配合做好被请求引渡人的工作。实践证明,借助于律师的正确引导,从另一个侧面对被请求引渡人情绪的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法庭审查最终在平静和缓的气氛中,顺利进行完毕。
  要领之九是充分发挥引渡案件的国际影响效应。
  本案受理之时,正值中国和俄罗斯等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即将在沪举行之际。此次会议的主题之一,就是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而国与国之间为加强惩罚犯罪进行合作而实施的引渡,又是这种合作与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本案的审查工作,就其所处的时机而言,具有呼应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议题、具体实践中国与俄罗斯两成员国之间司法合作的意义。为了充分体现时机赋予本案的这一特殊意义,合议庭会同法宣部门制订了周密的宣传报道计划,改变案件新闻一般仅在宣判后由法宣部门发简讯报道的常规,组织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开庭审查和开庭裁定分别进行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为了掌控好宣传报道的广度和深度,确保取得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合议庭和法宣部门协同配合,精心撰写了新闻统发稿、情况通报和有关问题说明等材料,重点就案件的来龙去脉及特点,审查工作的情况及意义,引渡请求审查所涉及的管辖、程序、条件、法庭设置和执行等问题作了通报和说明,为媒体宣传报道提供充分而又准确的信息依据。引渡裁定宣布后,又即时组织召开了我院首次就刑事个案发布信息的新闻通气会,审判长向与会的30余名中外媒体记者通报了案件的审查情况并回答了他们的提问。在合议庭和法宣部门的精心策划和组织下,中央和省市级的20余家报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先后发表了40多篇(次)的新闻报道,有力地宣扬了中国法院依法行使引渡案件的审查管辖权、积极履行中国政府承诺的国际司法协助义务、严格保障外籍当事人诉讼权利、公正地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作出裁决的良好形象,进一步促进了中国司法和司法机关国际影响力的提升。
  要领之十是紧紧依靠上级法院的指导。
  本案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审查的引渡请求案件,也是国内法院首次面对来自于俄罗斯联邦的引渡请求。审查所面临的程序问题、实体问题、法律依据问题和法庭布局问题等诸多问题,对合议庭来说都是前所未遇的全新课题。在遵循引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的前提下,依法弥补具体审查程序的空白,创造符合引渡法精神的审查模式,不仅需要合议庭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更需要来自上级法院的支持和指导。因此,对于涉及审查程序和内容的重要问题,合议庭都及时地与最高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征求最高法院的意见,力争提高案件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例如,本案俄罗斯联邦引渡请求书移送我院时,未附证明被请求引渡人涉嫌犯罪的必要证据和有关的中文译本,不符合审查立案的条件,依照引渡法的规定,应当退回俄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为使案件能够迅速进入审查程序,尽可能缩短被请求引渡人在我境内的羁押时间,合议庭在争得最高法院的同意后,将依法退回变通为提请俄方迅速补齐有关证据,避免了案卷退返俄方的无谓耗时,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再如,对于事关具体审查程序和内容设置的法庭审查提纲、涉及法庭布局的有关方案,以及反映高级法院引渡裁定书格式和内容特点的裁定书样稿,合议庭也都主动地通报了最高法院有关部门,并根据他们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力求开庭审查活动及引渡裁定书的质量达至最高境界。
  2006年9月9日,合议庭公开开庭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引渡裁定书,裁定俄罗斯联邦的引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的引渡条件。随着审判长宣布闭庭的法槌击响,历时一个月的审查程序宣告终结。2006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依法核准了我院的引渡裁定,我院对俄罗斯联邦引渡请求的审查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合议庭成员的努力和付出,最终开创性地成就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成功范例,这对于我院今后审查同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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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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