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不仅刻在大理石上,更刻在我们的心中。
本网站内容仅作普法及教学研究,请勿作他用。
本站内容由刑事辩护专家周文涛律师提供法律技术指导,周文涛律师微信:zhouwentao818网站已升级,
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网址fakuyun.cn,大家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法库云,可查找到更丰富的内容。
咨询微信号zhouwentao818,若不能查看,请关注“法库云”或者刑法学堂微信公众号,并回复“法库云”即可获得解决方法。
法库云使用方法点我 。
最近更新:新法速递点我。


其他

【200714028】转化型抢劫犯罪亦存在未遂形态
文/刘敏 龚雯(本案主审法官) 张华

  【裁判要旨】
  抢劫犯罪是否得逞是以抢劫罪的侵犯财产和人身权益双重客体的程度为标准的,既未劫得财物,亦未致人轻伤以上犯罪结果的是未遂。转化型抢劫犯罪亦可以存在未遂形态。
  ■案号 一审:(2006)闸刑初字第870号
  【案情】
  被告人穆守金,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回族,小学文化。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穆守金犯抢劫罪,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机关补充认定穆抢劫系未遂。
  被告人穆守金否认起诉指控的事实,辩称自己正好路过现场,既没有盗窃,也没有殴打过民警。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穆守金与其同伙于2006年7月13日晚9时40分许,在上海市天目路不夜城绿地东北角的绿化坡道处,撬窃杨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6元自行车时,被路人乔某发现,乔随即报告了正在值勤的公安民警戴某、徐某。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穆守金正用螺丝刀和砖块撬砸自行车车锁,即上前抓捕。其间,穆挥拳击打戴某,扭戴的手臂,将其摔倒在地,后又扭徐的手和手臂,致戴某左手小指关节损伤,徐某左手食指关节损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
  【审判】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穆守金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穆守金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穆守金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穆守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判决后,被告人穆守金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的焦点:转化型抢劫犯罪中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一、抢劫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犯罪是否得逞是以抢劫罪侵犯的财产和人身权益双重客体的程度为标准的,未劫得财物,亦未致人身伤害结果的是抢劫未遂。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5]8号《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第10条规定,抢劫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得财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结果的,均属抢劫既遂。同时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由此可以解读出:一般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通常是财产权利,刑法将之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中,故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即抢得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但是,当抢劫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时,其社会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侵犯人身权利方面,而侵犯人身权利成为主要的犯罪客体,无论抢到财物与否,都应属于抢劫既遂。所以,该《两抢意见》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既、未遂的构成理论,并解决了实务中诸多争议问题,但未对转化型抢劫犯罪中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作进一步阐释。
  二、转化型抢劫犯罪亦可以存在未遂形态。转化型抢劫犯罪的一般前提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以盗窃、诈骗、抢夺等前期行为作为构成犯罪必然前提,这已在司法实务界形成共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88年3月16日《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就明确作出了规定。《两抢意见》第5条规定再次解释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构成转化型抢劫的条件。该条这样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见,轻微伤以上后果是可以作为转化型抢劫犯罪中的转化条件的,与普通抢劫犯罪的既遂标准之致伤后果必须是轻伤以上相比较,构成的“门槛”要低一些。既然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盗窃、诈骗、抢夺三种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是可以转化型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只是如果没有获得财物,所实施暴力致伤结果仅为轻微伤的,根据《两抢意见》第10条规定的内容可以推断,应属犯罪未遂。所以,转化型抢劫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同样是可以存在未遂形态的。该标准在转化抢劫犯罪中亦能适用。
  结合本案分析,穆守金正在盗窃自行车被抓,事主尚未对该车失控,属未遂,且自行车事后经估价鉴定仅人民币56元,又未达数额较大的标准,在此情形下,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致使两人轻微伤,按《两抢意见》的规定,穆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由于本案被告人穆守金未劫得财物,致人身伤害的结果亦未达到轻伤以上标准,应认定为抢劫未遂。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我们

法库云收集的法律法规,仅供各位参考,
具体内容均应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内容为准。
如果您在使用中发现本法库有错忘漏等情形,
可在关注“法库云”微信公众号后,在后台告知我,我会及时补正,非常感谢!
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也在也可关注我的微信号
zhouwentao818

网站已升级,增加了新的内容,新网址fakuyun.cn,大家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法库云,可查找到更丰富的内容。
 
裁判要旨部分的案例号和目录作检索用

法库云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8-2021
ICP证:鄂ICP 备18024354号-1

 
   一切过往,皆为序章!



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企业刑事合规方案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书制定、合规培训等。
具体可咨询。(找好律师、大律师、顶级律师)

您是第 5087319 位来访者
微信公众号:法库云
微信:fakuyun666
邮箱:fakuyun@qq.com
公安备案号:42018502003141
ICP备案号:鄂ICP备18024354号-1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