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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027】伪造劳动合同签名索要二倍工资赔偿的定性
文/毛小雨,潘小华

  【裁判要旨】
  行为人利用企业劳动管理的漏洞,上岗后通过伪造劳动合同签名的手段,工作一段时间后再以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二倍工资赔偿并最终向法院申请执行,之后再跳槽至其他企业以同样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是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该行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构成诈骗罪,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案号 一审:(2017)浙0304刑初481号 二审:(2017)浙刑终1913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
  2015年7月,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分别进入被害单位亨达公司工作。此后,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在被害单位亨达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供其签名时未予当场签署,后在劳动合同上伪造不是其所写的签名。同年9月,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离职,并以亨达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亨达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等。经劳动仲裁委裁决,亨达公司因未订立劳动合同而支付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二倍工资分别为9100元、8092元。2016年1月,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于同年4月取得被害单位亨达公司的上述款项。
  2015年9月,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进入被害单位圣蓝公司工作,并以相同手段申请劳动仲裁,分别索要二倍工资赔偿51257.71元、41711.69元,因案发而未得逞。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不存在被害单位自愿交付财物的情况,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结伙在劳动合同上伪造不是其所写的签名,再以被害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获取二倍工资。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的上述行为是结伙以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致使劳动仲裁委等机关基于错误认识而运用法律强制措施将被害单位的财物交付给被告人,数额较大,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有关本案不符合诈骗罪构罪要件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犯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诚信诉讼的情况不断涌现。本案两被告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伪造劳动合同签名的方式,向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赔偿要求。这种连续利用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罚则进行索赔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极大的困扰和经济负担,同时浪费司法资源。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对两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系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所增设,即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8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罪状表述,是《解释》的重点问题之一。
  (一)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理解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通过伪造书证、物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方式来证明捏造的事实,以虚假诉讼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本案两被告人伪造劳动合同签名即属于捏造事实并无异议,关键在于两被告人的后续行为是否属于提起民事诉讼的范畴。
  1.提起民事诉讼包含民事执行程序
  《解释》第1条第3款明确,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需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以及提出的执行异议、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申请进行审查,将此类行为明确为虚假诉讼行为,有利于规范民事执行程序。
  2.提起民事诉讼不包含仲裁程序
  虚假仲裁能否适用虚假诉讼罪
  予以定罪处罚?有观点认为,仲裁程序在处理民商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行为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使得仲裁机构作出错误裁决从而获取不法利益,该种行为与虚假诉讼性质相同,故虚假诉讼罪应当适用于仲裁程序。笔者不赞同该种观点,就诉讼程序而言,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等,并不包含仲裁程序。在刑九以及《解释》并没有将仲裁程序视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司法机关不能将虚假诉讼扩大至虚假仲裁,否则,就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1]
  (二)对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理解
  虚假诉讼罪的结果要件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观点认为虚假诉讼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并被立案受理,即妨害了司法秩序,也就构成了犯罪。但如果一概不加区分地以法院立案受理作为入罪标准,则过于扩大刑事打击面,不利于保证诉权。故《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了六项入罪标准,包括致使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立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文书;或者多次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或者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解释》以民事诉讼重要程序节点作为入罪标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并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综上,具体到本案第一节犯罪事实,两被告人采取伪造劳动合同签名并虚假陈述的手段,申请劳动仲裁,在虚假仲裁裁决作出以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虚假仲裁之后得到执行,符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构成要件,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处罚。说明一点,因本案公诉机关仅以诈骗罪指控第一节犯罪事实,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控审原则,法院判决内容不宜就虚假诉讼罪展开。对于本案第二节犯罪事实,两被告人以同样手段申请劳动仲裁,且已获得虚假仲裁裁决,但因案发尚未向法院申请执行,两被告人没有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故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结构是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他人因此实施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行为人据此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从而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通常诈骗行为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被害人因为被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即被害人与被骗人是同一人。但是诈骗罪也可能存在被害人与被骗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即三角诈骗的情形。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2]
  具体到本案,在主观方面两被告人伪造合同签名并提起劳动仲裁,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明知其一系列行为会使得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蒙受损失而希望该结果发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方面,两被告人未当场签署劳动合同,而是事后将伪造签名的劳动合同交至公司,而后再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通过伪造的证据隐瞒了真相,实施了欺骗行为。之后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使得法院即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作出执行裁定,并付诸强制执行,使得受害公司遭受损失。该过程符合三角诈骗的行为模式,两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既遂。对于第二节犯罪事实,两被告人虽作出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实行行为,但由于案发而尚未骗取财物,故属于诈骗罪未遂。
  三、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关系
  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劳动争议、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当事人往往假借诉讼以图占有财产或逃避债务,进而损害他人权益。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除构成虚假诉讼罪之外,还往往构成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类犯罪。针对这种同一行为构成刑法数个罪名的情况,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明确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解释》第4条进一步明确:“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具体到本案第一节犯罪事实,两被告人实施了一个虚假诉讼侵财行为,侵害了两个法益,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符合想象竞合犯特征,应从一重罪处断。《解释》第3条第(5)项规定,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规定的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虚假诉讼罪的刑期最高为7年有期徒刑,而诈骗罪则最高可至无期徒刑,量刑较虚假诉讼罪重,故综合全案,对本案两被告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注释】 [1]张明楷:“虚假诉讼罪的基本问题”,载《法学》2017年第1期。
  [2]沈德咏主编:《〈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第312页。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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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涛 ,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家顾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曾任某省检察院前三级高级检察官(正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办案组长,14年一线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
 
主办庞某某申诉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2015全国优秀刑事申诉案件。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书籍三本:《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扫黑除恶办案指南》《刑事庭审攻防答辩要点》;

周文涛律师现为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湖北合规发展经济研究院院长、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湖北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律师顾问团团长、湖北省中小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主要方向为:企业合规、经济金融、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法律咨询,法律诊断、专家咨询、发律师函,请联系,周文涛律师微信号:zhouwentao818

成功经验:单位行贿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串通投标无罪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辩护,合同诈骗无罪辩护、缓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辩护,醉驾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另外,还有合同纠纷、清债、执行等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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