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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期间恢复(刑诉法第106条)
送达(刑诉法第107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刑诉法第108条)
立案的机关(刑诉法第109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刑诉法第110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刑事及要求(刑诉法第111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刑诉法第112条)
立案监督(刑诉法第113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刑诉法第114条)
侦查的一般要求(刑诉法第115条)
预审(刑诉法第116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刑诉法第117条)
讯问的主体(刑诉法第118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及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刑诉法第119条)
讯问的程序(刑诉法第120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刑诉法第121条)